石家莊離婚孩子撫養費怎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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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離婚孩子撫養費怎麼計算?

在現實生活中,離婚是不可避免的,隨着社會離婚率的上升,父母離婚後,為了能繼續為孩子創造一個適合生長的環境,好的學習教育。那我們就更應該瞭解石家莊離婚孩子撫養費怎麼計算?撫養方式又有哪些法律規定?這一切都關係到子女的切身利益,只有保證了孩子的權益,孩子才能健康快樂的長大,成為社會的棟樑,有用之才。

一、離婚後撫養費怎麼計算

1、《婚姻法》第37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分,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依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計算子女撫養費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具體的計算方式為:有固定收入的,按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給付。無固定收入的,依據當地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成年或子女能獨立生活時至。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3、法律只規定撫養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用財物折抵撫養費。對子女撫養費的數額,給付期限及方式,直接關係到子女的切身利益,關係到子女今後的生活。因此,離婚時,應將他們明確地寫在民事判決書中。

二、有關撫養方式的法律規定

1、父母離婚後,子女由誰撫養,關係到子女的切身利益。離婚後,子女撫養有兩種立法模式:一是單方撫養模式,是指離婚後法院判決子女由父或母一方單獨撫養;一是輪流撫養模式,在符合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在我國婚姻法制度中就存在兩種撫養方式 。

2、根據2001年《婚姻法》第36條第3款的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而在《子女撫養問題意見》的司法解釋中又詳細地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

3、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若父母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相似,可考慮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情況,對十週歲以上的子女撫養髮生分歧的,應該考慮子女的意見。

4、“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因為,撫養費的多少是根據去年或上半年的統計數字得出,隨着經濟的發展,原定的撫養費不能滿足子女正常的生活教育的需要,可申請增加撫養費。如果另一方確實有給付困難,可通過協議或判決減少或免除撫養費。撫養費的減少或免除涉及子女的今後生活,所以人民法院在決定是否減免時應特別慎重。減少或免除子女的撫養費,並不意味着減輕或終止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當阻礙事由消失時,其給付義務自行恢復。

是在對方平均月工資的20%—30%,當然還要結合當地的生活水平和孩子的實際費用需要,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當然具體比例夫妻雙方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再由法院依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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