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賬支票背書蓋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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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賬支票背書蓋章要求:轉賬支票收款人一欄應填寫為收款單位名稱,在正面加蓋出票人預留銀行印章。如果轉賬支票要進行背書轉讓,一定要注意背書的連續性。
背書連續是指票據第一次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是票據上記載的收款人,前次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是後一次背書轉讓的背書人,依次前後銜接,最後一次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是票據的最後持票人。
票據的背書人應當在票據背面的背書欄依次背書。背書欄不敷背書的,可以使用統一格式的粘單,粘附於票據憑證上規定的粘接處。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轉賬支票收款人可寫為收款人個人姓名,收款人在轉賬支票背面被背書欄內加蓋個人名章或者簽名後,填上身份證號碼和發證機關名稱,憑身份證和轉賬支票兑現存入個人在開户銀行開的個人結算帳户內。收款人個人賬户必須為銀行個人結算賬户,其他儲蓄賬户不能轉賬收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轉賬支票背書蓋章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八十一條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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