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用他人身份證辦信用卡怎麼定罪?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1W

一、盜用他人身份證辦信用卡怎麼定罪

盜用他人身份證辦信用卡怎麼定罪?

盜用他人身份信息辦信用卡涉嫌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四個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為。具體包括四種情形:

(1)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3)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4)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行為之一的。就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盜用他人的身份信息而辦理信用卡是會讓他人的利益受到損失,而且也會妨害國家對信用卡管理的規定,只要實施此行為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犯罪的結果來進行判決,輕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嚴重者是可以按十年有期徒刑來進行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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