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土地承包分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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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後土地承包分割問題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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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土地承包問題

承包責任田的承包者,只有經營權沒有所有權目前一些農村承包責任田地被承包户非法出租、轉讓,並將獲得的一部分經濟效益佔為 己有,離婚後,另一方要求法院分撥給承包責任田地非法出租、轉讓的利益,對此不應予以支持。因為承包户的承包責任田地只有按合同規定合法經營,而不能隨意將承包地變相或轉變承包責任田地原來的性質,導致糾紛的,訴諸法院應移交國土部門處理。不屬於民事受理及管轄範疇。由於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的使用權確認是屬國土部門的權限,離婚後土地承包問題需要人民法院無權確認。同時,離婚後,承包責任田地權屬的確認也應由行政職能部門即國土局來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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