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某與王某代為投資款案
【案情簡介】
牛某經王某邀約,與張某、曹某共同加入某一項投資項目,出於對王某的信任,將相關款項轉賬給王某後,並未索要與投資相關的任何書面協議,對於項目的運營也從未過問,但兩年後,王某告知牛某,項目失敗,所有的投資款都已虧損,待以後自己在其他項目賺錢以後,將投資款全部還給牛某。牛某要求查看投資相關的資料,但王某一直未提供。為查明投資是否確實存在以及投資項目的運營是否合法合規,牛某委託了律師。
【爭議焦點】
1、僅有一張銀行轉賬記錄的牛某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2、牛某與王某之間是借貸關係還是投資關係?
3、王某主張的投資失敗是否成立,牛某的錢是否能追回?
【律師看法】
由於牛某手中只有一份銀行轉賬記錄,沒有其他證據,加上王某也曾經承諾其他項目賺錢後就將此筆款項償還給牛某,所以該案件至少需要通過兩個訴訟才有可能實現牛某的訴訟目的。
律師以民間借貸為案由提起訴訟,一方面明確該筆款項的實際性質,另一方面獲取本案可能涉及到的書面材料。開庭時,律師通過跟法官溝通,法官又與被告溝通後,被告主張雙方之間並非借貸關係,而是投資關係,為了證明其主張,被告將投資協議,股東會決議等與本案相關的材料作為證據交付給了張某。當事人經過辨認認為投資協議中的簽字並非其本人所籤,於是律師申請對此進行筆跡鑑定,在等待指定鑑定機構的過程中,當事人又多次仔細對簽名進行了辨認,最終認定該協議確實是自己所籤,但是通過此次訴訟,律師幫張某獲得了初步的資料證據,完成了此次民間借貸糾紛訴訟的目的。民間借貸糾紛訴訟以撤訴終結。
通過對王某提供的材料經過分析,律師發現,該投資協議中約定投資的項目涉及到的資產可能系國有資產,並非被告所稱的自己擁有處分權及運營權。於是,律師再次提起合同糾紛,主張雙方之間的投資協議無效。
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王某等人提供了相應的授權委託,律師對此授權的真實性存疑,申請法院向有關單位核實真實性,經過法院的核實,此文件系真實存在的。
至此,牛某對自己的錢款去向,以及此次投資自始至終的相關情況有了真實、客觀、有效的瞭解,根據證據瞭解可能剩餘的投資款,達到了牛某訴訟的目的。
【案件結果】
結合兩次訴訟瞭解到的事實情況與資料,牛某認為雖然投資失敗了,但是,自己從對自己錢款去向,投資情況一無所知到清楚瞭解到所有細節,並取得了可以取得的投資款項,已經達成了自己聘請律師的目的,對結果相當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