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搭建賭博網站 非法獲利40萬元 - 涉嫌開設賭場罪 拘留30天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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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協助搭建賭博網站,非法獲利40萬元,涉嫌開設賭場罪,拘留30天取保候審

2022年,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分局辦理特大跨境開設賭場案件時,發現有多名技術人員涉案,負責搭建賭博網站。20228月10日,姜某等技術人員被刑事拘留,其歸案後承認幫助搭建賭博網站,個人工資獲利約40萬元。辯護人認為:1.姜某並非犯意提起者和犯罪行為的組織者,依法可認定為從犯,所起作用較小2.姜某主觀惡性較小,其入職時和賭博網站搭建者不具有事前通謀,入職後很長一段時間內並不清楚是為賭博網站運維服務器,也並不清楚賭博網站是定向投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3.姜某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對其取保候審不具有社會危險性。最終,姜某拘留30天取保候審。

【案情簡介】

2022年,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分局辦理特大跨境開設賭場案件時,發現有多名技術人員涉案,負責搭建賭博網站。20228月10日,姜某等技術人員被刑事拘留。姜某家屬委託浙江允道律師事務所葉斌律師介入申請取保候審。經律師會見得知,姜某通過搭建賭博網站獲取工資約40萬元。

【爭議焦點】

姜某能否認定為從犯

姜某取保候審是否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

【辯護意見】

一、 姜某並非犯意提起者和犯罪行為的組織者,依法可認定為從犯,所起作用較小

第一,姜某在開設賭場案件中並非犯意提起者和犯罪行為的組織者,依法可認定為從犯。負責搭建賭博網站的技術部門分為前端、後端、運維三個小組,姜某隻是運維組的普通組員,聽組長的指令完成服務器的運維工作,處於開設賭場犯罪鏈條的底端。

第二,姜某在開設賭場案件中所起作用較小。首先,姜某入羣時,賭博網站已經搭建,其並非賭博網站的搭建者。其次,姜某隻是負責運維服務器的普通技術人員,處理服務器故障、服務器加速升級等輔助工作。最後,姜某入羣晚,其參與時間較短,涉案情節較輕。

二、 姜某主觀惡性較小,其入職時和賭博網站搭建者不具有事前通謀,入職後很長一段時間內並不清楚是為賭博網站運維服務器,也並不清楚賭博網站是定向投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第一,姜某入職時和賭博網站搭建者不具有事前通謀。姜某入職時並不明知技術組可能是為賭博網站提供服務器託管或者是建立賭博網站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不具有幫助開設賭場的共同犯罪故意。

第二,姜某入職後很長一段時間內並不清楚是為賭博網站運維服務器。姜某隻負責服務器運維,沒有網站的後台賬户密碼,一開始並不清楚服務器鏈接的網站內容。2022年左右,姜某在運維羣裏看到賭博網站鏈接,才懷疑運維組是在為網賭犯罪提供技術支持。

第三,姜某並不清楚賭博網站是定向用於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賭博。2022年,姜某在運維羣裏看到賭博網站鏈接,網站上除了中文外,還有泰語越南印度尼西亞等多國語言,姜某並不能直接判斷該網站是否直接被用於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網上賭博。

三、 姜某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對其取保候審不具有社會危險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取保候審。第一,姜某並非賭博網站搭建者以及賭博網站運營者,不具有繼續實施犯罪行為的可能性。第二,姜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所涉行為和非法獲利已基本查清,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的證據也已經收集固定,不存在毀滅、偽造證據的可能。第三,姜某的運維組組長和副組長已經歸案,姜某如實供述且認罪認罰,採取取保候審不存在串供、干擾作證等妨害偵查的危險性。第四,姜某無故意犯罪前科和身份不明的情形,對其取保候審並不會對其所居住的社區造成任何不良影響,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

【處理結果】

最後,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分局採納辯護律師的意見,姜某拘留30天后,成功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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