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馳、寶馬陸續召回11466輛汽車 - 消費者能獲得哪些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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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發佈召回公告,奔馳、寶馬召回共計11466輛汽車。

奔馳、寶馬陸續召回11466輛汽車,消費者能獲得哪些賠償?


我們先來明確,存在何種質量問題的汽車才可以被召回?

通常所説的產品質量問題一般包含兩種形式,一種是質量瑕疵,一種是質量缺陷。

質量瑕疵是指產品的使用性能不足,不符合約定的品質,影響的是產品的效用性;

而質量缺陷是指產品缺乏合理的安全性,即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影響的是產品的安全性。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有關行政部門發現並認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責令經營者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燬、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了規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加強監督管理,保障人身、財產安全,制定本條例。由此可見,只有存在質量缺陷的汽車才會被召回,召回後由汽車產品生產者對其已售出的汽車產品採取措施消除缺陷,來確保安全。


汽車召回後,消費者可以獲得哪些補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採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

基於這條規定,消費者可以向汽車生產商就交通費、誤工費等經濟損失提出索賠要求。發生在2010年3月的“中國汽車召回補償索賠”第一案中,豐田汽車公司就是根據當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有關規定對消費者進行了賠償,在提供上門召回服務的同時、還提供了代步車,並對消費者給予了一定補償,從而促使“豐田召回補償”的模式在全國範圍內實施。


如果因汽車缺陷給消費者造成了人身或財產上的損害,消費者可以獲得哪些賠償?

民法典》第1202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存在質量缺陷的汽車一旦造成人身傷害,受害人可以依照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主張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費用;若造成殘疾,還可以要求生產者承擔生活輔助器具費、殘疾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費用;若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生產者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如果是存在質量缺陷的汽車造成了受害人財產損失的,受害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如果有其他直接財產損失的,生產者也應當予以賠償。


消費者主張汽車質量缺陷的侵權責任,舉證責任如何分配呢?

產品質量侵權,認定存在質量缺陷是關鍵。對於有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不符合標準的產品可認定存在質量缺陷;對於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也不是説就確定無缺陷,如果有證據證明存在不合理危險的,也可認定為缺陷產品。


而對於沒有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認定質量缺陷就比較複雜了。

司法實踐中需要先由消費者提交基礎性證據,比如對使用該產品導致受到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在消費者完成初步的舉證責任後,法院會要求生產者承擔更高的舉證責任,來證明自己生產的產品並無質量缺陷。

之所以做如此規定,系因為相較消費者而言,生產者對於自己的產品具有更為專業和完備的知識,能夠更好向法院呈現產品事實狀態。生產者能夠及時發現並避免產品缺陷存在,而消費者很難及時發現產品缺陷,並避免因缺陷造成的損害。正是基於生產者所處的這種特殊地位,法律才將缺陷產品責任規定為無過錯責任。也就是説如果生產者不能證明自己的產品不存在質量缺陷,則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產品質量存在缺陷,汽車生產商是否有免責事由?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這也就意味着,只有以上三種情況才可以免責:

第一種是指產品是生產了,但是沒有銷售出去;

第二種是指生產者有證據證明其將產品投放市場時,比如交給銷售商或者消費者時,產品並不存在缺陷;

第三種是指投入市場時,以當時整個社會所具有的科學技術水平來看,新產品開發過程中產生的風險,生產者是難以預見的,發現不了的,這種情況下免責才是合理的,畢竟要推動科技進步,需要鼓勵創新。


消費者購買的汽車存在質量缺陷,可以向誰索賠呢?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規定: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這也就意味着,汽車存在質量缺陷,不一定非要跨省去起訴生產廠家,直接起訴當地的汽車銷售商也是可以的。汽車的生產商和銷售商都是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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