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私下將共有財產贈與“小三” - 妻子是否能夠主張財產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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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某與胡某於2008年2月14日辦理結婚登記,婚後生育一女,雙方因工作原因,一直聚少離多,感情也漸漸疏離了。近期胡某發現,謝某與劉某一直同居,並私底下以劉某的名義購買一套房屋。劉某稱該房屋是自己的合法財產,其可以通過善意取得主張房屋所有權,這種情況下,胡某是否可以以謝某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劉某為由主張贈與無效,要求劉某全部返還?

丈夫私下將共有財產贈與“小三”,妻子是否能夠主張財產返還?

對此,律界也眾多紛紜,一種觀點認為,該房屋如確屬謝某與胡某的共同財產,則謝某對自己所持有的份額有權進行處分,所以該贈與不能完全撤回;另一種觀點認為,劉某可以通過善意取得的方式合法持有房屋所有權;第三種觀點認為,該贈與違反公序良俗原則,贈與行為無效,胡某可以要求完全返還該房屋。

懷向陽團隊律師,根據現有的法律規定、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及本案現有證據材料,認為胡某可以撤銷贈與,並要求劉某返還該房屋。理由主要有兩方面:一是從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角度看,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未約定夫妻分別財產所有制的情況下,則認定為夫妻對財產實行公有制。如此,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任何一方非因正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否則,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謝某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劉某,這種贈與行為無效。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謝某在與胡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於劉某相識並發展為不正當男女關係,並在胡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對劉某事實贈與行為,顯然違反社會公序良俗。故贈與行為無效,劉某因贈與行為取得的財產應予以返還。綜上,劉某要求返還財產的主張一般會被支持。

對於劉某所主張的善意取得的主張,需要舉證證明,根據法律規定和通説,善意取得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所以説,劉某應舉證證明其取得財產基於善意且其不知亦不應知謝某無權處分該財產之事實,更需要證明其取得房屋所有權繫有償轉讓行為,並不是所有的所得都能構成善意取得。

懷向陽律師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證據是訴訟之王”,打官司歸根到底就是打證據。本案如何證明謝某與劉某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謝某以什麼方式將房產贈與給劉某、謝某與劉某是否存在其他債權債務關係等成為劉某返還財產的主張能否成立的前提條件,所以建議劉某遇到這種情況後,要保持頭腦清醒,主要蒐集並保存證據,根據現有證據材料,採取對自己有利的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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