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擅自贈與第三者 - 可以要求返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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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將大額金錢或貴重財物擅自贈與存在不正當關係的第三者,其行為即侵犯了夫妻另一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理權,同時也違反了民法通則所規定的公序良俗原則,因此,該贈與行為為無效行為,夫妻另一方可以要求第三者返還所贈予物品或者支付相等值金錢。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配偶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擅自贈與第三者,可以要求返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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