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小腸穿孔成玖級傷殘,院方因觀察不到位,賠償10萬餘元!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5W

導讀:病情觀察是一項系統工程,對於新入院患者、垂危患者、老年或幼兒患者、疑為未確診患者、手術前後對患者更要列為重點觀察對象,加強對一般狀況的觀察。對一般狀況的觀察包括患者的意識、表情、姿勢、體位、飲食、睡眠等。

患者小腸穿孔成玖級傷殘,院方因觀察不到位,賠償10萬餘元!

 

01【案情簡介】

2019年1月22日上午8時許,高某因跌倒致傷腹部伴疼痛30分鐘就診於某醫院,入院初步診斷為:腹部外傷,高血壓病。立即給予完善胸腹部CT,予以硝苯地平10mg舌下含服降血壓。CT結果:考慮左上肺挫傷?膽囊結石;雙側腹股溝疝。院方予以急診留觀,同時給予山莨菪鹼片10mg口服止痛,丙帕他莫2g止痛(靜滴Qd),間苯三酚80mg解痙(靜滴Qd)。

留觀後,高某於2019年1月23日9時左右回家,1月23日上午12時,高某因腹痛加重,再次來某醫院就診。行全腹部增強CT,顯示:1.考慮消化道穿孔,請結合臨牀,建議複查;2.提示腸梗阻;3.考慮腹膜炎;4.提示雙側腹股溝疝;5.雙側胸膜增厚。於當日行剖腹探查+穿孔小腸造瘻+雙側腹股溝疝疝囊+高位結紮+盆腔引流術。本次住院29天。

2月25日,高某第二次入院,住院7天。

4月26日,高某第三次住院,於2019年4月29日全麻插管下行小腸造口回納術,於2019年5月8日出院,再次住院12天。

 

02【維權經過】

多次的住院檢查、手術治療,不但給高某的身體帶來不小的傷害,也對高某的工作、生活造成了極大的影響,於是出院後,高某提起訴訟。經市司法鑑定所鑑定,高某所受損傷評定為玖級傷殘,預計後期醫療費用3000元,自2019年8月15日起計算。原醫藥費憑發票計算。高某誤工期120天、護理期60天、營養期120天,自受傷之日起計算。經司法鑑定中心鑑定,鑑定意見為:某醫院在對被鑑定人高某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行為,其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建議原因力大小為次要原因力。

根據司法鑑定意見,法院酌情判定某醫院對高某的損害後果承擔30%的賠償責任,高某因自身基礎疾病自負70%的責任。

 

03【司法判決】

根據相關證據及材料和司法鑑定意見,一審法院判決該醫院賠償高某醫療費、後續治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鑑定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08097.94元

隨後高某提起上訴。並在二審期間,又提交了部分證據。但經法院審查認為,證據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不能達到證明目的,不予採納。

最終二審法院對一審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04【小律釋法】

本案中,高某的上訴理由是醫院存在篡改病歷的行為,病歷本上記載的高某姓名有錯字,而護士多次給藥也未進行仔細查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本案中,高某提交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某醫院存在篡改病歷的情形,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故一審認定事實並無不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主體】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某醫院在對高某的診療過程中存在延誤診斷的過錯行為,與其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考慮到小腸穿孔病人早期表現可以不明顯,在診斷上存在一定的難度,所以建議原因力大小為次要原因力。

 

05【小貼士】

對於司法鑑定的結論,在司法實踐中往往要結合醫院實際診療行為、當地醫療水平和患者自身疾病來分析論證雙方的責任分配比例。對於患者名字中有錯別字一類的書寫錯誤,不能認定為診療行為對患者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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