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説 -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不一定要負刑事責任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1W

根據我國刑法及相關規範性文件的規定,非法集資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非法集資司法解釋》第1條所規定的非法集資犯罪行為必須具備的“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大特徵,是判定非法集資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者集資詐騙罪的基本標準。

律師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不一定要負刑事責任

實踐中不應脱離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將非法集資司法解釋第1條和第3條的相關規定割裂開來,僅以具體集資的人數或數額作為區分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犯罪的界限,機械理解和執行相關刑事立案標準,換言之,《非法集資司法解釋》第1條規定界定了某一行為是否屬於刑法意義上的非法集資行為,第3條則規定了某一非法集資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具體入罪標準。

作為一名執業17年的專業刑事律師,我接到過很多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案件,並不是説此類案件都是需要負刑事責任,如果情節不是很嚴重的話也會不追究刑事責任。

行為人所經營的公司、企業涉嫌非法集資,但尚能正常經營,且具有兑付能力的,應建議有關主管、監管部門採取行政、法律手段監督其儘快清退集資款項。對於公司、企業涉嫌非法集資,且已經出現經營困難的,如果經過綜合評估認為尚有復甦可能,在政策允許的範圍內可協調金融等有關部門,通過加大幫扶力度,加強管控,引導集資參與人與公司、企業簽訂分期還款協議,逐步清退集資款項。行為人涉嫌非法集資犯罪,但有可能返還集資款項的,可以暫緩刑事立案。對於能夠積極籌集資金,並在刑事立案前已經全部或者大部分兑付集資參與人的,後果不嚴重的,可以不予刑事案件立案,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本文源於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