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律師——夫妻婚內申請經濟適用房,一方父母幫助購買,離婚時屬於夫妻財產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W


房產律師——夫妻婚內申請經濟適用房,一方父母幫助購買,離婚時屬於夫妻財產嗎

原告訴稱

我與被告於2007年登記結婚。雙方性格不合,我認為雙方感情已完全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現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一、解除我與被告的婚姻關係;二、平均分割雙方共有的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一號的房屋;三、被告賠償損害賠償金3萬元。

 

被告辯稱

我同意離婚,但並非基於原告主張的理由。關於房屋我不同意分割,也不同意由原告居住使用,因為房屋系我父母出資購買。

 

法院查明

原告與被告於2007年登記結婚,婚後無子女。婚後原被告雙方共同申請了經濟適用房,並於2014124日與M公司簽訂了《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經濟適用住房)》,約定原被告購買的房屋坐落於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總價款為407088元。現原告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房屋具體坐落為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現登記在原被告名下,為雙方共同共有。

雙方均認可總房款407088元系通過被告父母支付的,原告主張涉案房屋系被告父母對其夫妻的贈與,被告對此不予認可,主張是對其個人的贈與。雙方均陳述,購買涉案房屋時,原被告雙方及被告父母之間無書面協議。

原告主張被告婚內出軌,且有家庭暴力,提交了錄音光盤及門診病歷等證據,並據此主張損害賠償金;被告對原告的上述主張不予認可。

 

裁判結果

一、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平均分割原告與被告共同共有的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原告與被告各佔百分之五十的份額;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夫妻感情是維繫婚姻關係的基礎,現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要求離婚,被告亦表示同意離婚,法院對此不持異議。

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關於本案涉案房屋款項支付,雙方均認可通過被告父母支付,但被告主張是其父母對被告單方的贈與;對此,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被告雖主張涉案房屋是對其單方贈與,但未對此舉證,且涉案房屋系原被告婚後以家庭名義申請,各方就涉案房屋房款支付亦無任何書面約定,故涉案房屋應認定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原告要求平均分割涉案房屋,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關於原告主張的損害賠償金,法院認為,根據原告提交的門診病歷、錄音資料,不足以證明被告對其有家庭暴力等行為,故對該項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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