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內申請經濟適用房未成功後離婚一方申請成功房屋屬於夫妻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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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稱

夫妻婚內申請經濟適用房未成功後離婚一方申請成功房屋屬於夫妻財產嗎

趙某文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審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鄒某娟承擔。

主要事實及理由:1.一審法院認可不真實證據,鄒某娟本身不具備分房資格,其與趙某文婚姻存續期間,單位已經公示分配到了一套房產。鄒某娟所述《自願放棄經適房申請》,在雙方2017年離婚訴訟時並不存在,是其在2019年偽造的。2.一審法院否認了密雲區人民法院認定事實,即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單位公示分配給一套房產,該認定具有法理依據。

3.2019年7月與2021年4月兩次庭審鄒某娟均未出具退房、退款手續。4.一審法院否認趙某文為解決分房貢獻。5.一審法院否認分配到房屋,事實是已經分到房。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判決有誤,請求撤銷判決,查明事實,依法改判。

 

被告辯稱

鄒某娟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趙某文的上訴請求及理由。雙方於2017年11月8日已經離婚,同年12月1日,鄒某娟與現任配偶再婚,重新提交了經適房申請。涉案房屋是2018年1月分配的,和趙某文沒有任何關係。

 

法院查明

趙某文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財產:坐落於北京市石景山區一號的房屋,主張鄒某娟按房屋市場價值給趙某文折價款360萬;2.該案訴訟費由鄒某娟承擔。

主要事實和理由:趙某文與鄒某娟相處已有十年,鄒某娟2017年單位分房,因離異單身職工沒有參與分房資格,鄒某娟向趙某文提出結婚請求,趙某文同意與鄒某娟結婚,前提是兩套房產先公證,因公證週期時間太長、其中一套因開發商違約,未能按時拿到房產證無法公證、等做完公證分房早已結束。為了不放棄本次分房,鄒某娟主動提出寫承諾書。2017年7月2日作出承諾後,趙某文答應放棄公證。

2017年7月3日,趙某文與鄒某娟登記結婚。婚後夫妻雙方共同申請,分到一套108平方米經濟適用房。該房取得,利用了趙某文的資質,趙某文一次性資源未享受福利性分房被使用。確定取得房子後,鄒某娟違反承諾,要求趙某文放棄該房50%產權。因趙某文拒絕簽字放棄產權,結婚剛兩個多月,分到房子僅一個多月,鄒某娟立即去密雲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鄒某娟為掩蓋分到的房子客觀存在,先後製造三種不同相互矛盾的雜音:1.趙某文自願放棄購買資格;2.分到的房子被單位取消;3.退房。

在離婚案件審理時,涉訴房屋建成、門牌信息尚未確定,致使趙某文、鄒某娟無法分割該房屋。現該房屋已確定具體門牌信息、且入住。為維護趙某文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財產:坐落於北京市石景山區一號房屋。

鄒某娟在法院辯稱:房屋和趙某文沒有任何關係。鄒某娟是2017年9月21日遞交的自願放棄經適房申請,2017年11月8日,密雲法院判決雙方離婚,鄒某娟離婚後屬於單身狀況,根據軍隊的規定不符合經適房的條件,辦理退還手續。2017年12月1日,鄒某娟與現任配偶再婚,重新提交了經適房申請,鄒某娟和現任配偶名下沒有房屋,所以分配了涉案房屋。房屋是2018年1月分配的,和趙某文沒有任何關係。

鄒某娟系單位職工。鄒某娟與趙某文於2017年7月3日登記結婚。2017年11月8日,北京市密雲區人民法院出具判決書,判決雙方離婚。

鄒某娟與趙某文結婚後,向單位提交了購買部隊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2017年9月21日,鄒某娟向單位遞交自願放棄經適房申請,表明本人自願放棄裝備部職工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無條件按照組織要求辦理購房預付款的相關退款手續。後,鄒某娟辦理退房手續,單位退還鄒某娟已交納的房款20萬元。

2017年12月1日,鄒某娟與林某結婚。2017年12月9日,鄒某娟向單位提交了申請,以鄒某娟與林某的名義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因鄒某娟與林某雙方名下均無房,鄒某娟支付購房款後,於2018年1月19日分配了位於北京市石景山區一號一套(以下簡稱涉案房屋),於2019年10月交房入住。

2018年1月19日,單位出具營經濟適用住房分配人員公示名單,載明:經營院管理處職工經濟適用住房分配領導小組審議,現將下列一名符合參建條件的人員進行公示1、公示人員:鄒某娟。2、公示時間:2018年1月19日至2018年2月2日。

另查,2019年7月15日,單位出具證明,載明:茲有我單位退休職工鄒某娟,於2017年7月19日向我處申請參建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後因夫妻矛盾,鄒某娟於2017年9月21日遞交自願放棄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書。2017年11月8日,北京市密雲區法院判決鄒某娟、趙某文夫妻離婚,鄒某娟離婚後屬單身狀態,根據軍隊相關政策規定,不符合參建經濟適用住房條件,我處經研究取消了其購房資格,併為其辦理了退款手續。

2017年12月1日,鄒某娟與現任配偶林某結婚後,重新遞交了《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書》,經審查,鄒某娟與現配偶林某名下均無房產,符合參建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經研究決定,於2018年1月19日為其分配一套為解決我單位職工住房困難而建造的軍隊經濟適用住房。

此外,趙某文提供了鄒某娟於2017年7月2日出具的承諾書,載明:本人承諾婚後與趙某文實行分別財產制。婚後屬於趙某文的財產均由趙某文本人所有,婚前屬於趙某文的房產存款等財產,系趙某文婚前財產,上述財產均與我無關。

法院認為:,首先,現有在案證據可以證明,相關房屋管理分配部門提供了證明,以證實鄒某娟與趙某文離婚後,鄒某娟再行結婚,後根據當時的政策自單位分配了涉案房屋。其次,趙某文雖在與鄒某娟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向相關房屋管理分配部門提交了購房申請,但此後鄒某娟撤回了購房的申請,相關房屋管理分配部門亦對此予以認可,故二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並未分配到房屋。

最後,趙某文並未提供相關證據證實其對於涉案房屋的購買進行了出資或其他方式的貢獻。故趙某文主張涉案房屋系與鄒某娟結婚後的共同財產,從而主張分割的訴訟請求,並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裁判結果

判決駁回趙某文的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根據雙方訴辯意見,本案爭議焦點在於涉案房屋是否為趙某文與鄒某娟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趙某文對該房屋是否享有權利。對此,法院認為,根據相關房屋管理分配部門提供的證明,鄒某娟於2017年9月21日遞交自願放棄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書,於2017年12月1日與現任配偶結婚後,重新遞交了《購買經濟適用房住房申請書》。

經該管理部門研究決定,於2018年1月9日為其分配涉案房屋。涉案房屋的申請與取得均發生於趙某文與鄒某娟離婚之後,趙某文主張分房程序已於2017年8月結束,《自願放棄經適房申請》系鄒某娟事後偽造,訴爭房屋為其與鄒某娟婚姻期間所得共同財產,與法院查明事實不符。趙某文關於涉案房屋的取得利用了趙某文未享受福利性分房資質的意見,與查明事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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