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特斯拉“退一賠三”案二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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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特斯拉“退一賠三”案二審宣判

全國首例特斯拉“退一賠三”案二審宣判

9月16日,全國首例特斯拉“退一賠三”案二審宣判,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特斯拉公司(特斯拉汽車銷售服務(北京)有限公司)構成銷售欺詐,駁回上訴,退賠車主韓某共計151萬餘元。


基本事實:2019年5月底韓某在特斯拉官網購買特斯拉官方認證二手車,型號為ModelS,P85轎車,購買時看到官方網站承諾信息"無重大事故,無結構性損傷,無水泡火燒,200多項全車檢測,車況良好"等信息,與銷售溝通確認該車輛無重大事故、無結構性損傷、無水泡火燒等車況信息後,決定購買。後韓某駕駛該車輛正常行駛的過程中,車輛突然發生故障,無法繼續正常行駛。韓某以特斯拉公司存在欺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合同退還購車款並作出賠償。法院經審理認定:特斯拉公司在向韓某銷售案涉車輛時存在欺詐行為,在韓潮明確詢問測評記錄及有無事故的情況下,未明確告知,導致韓潮陷於錯誤認識進而購買案涉車輛。一審法院判決韓某勝訴,後特斯拉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覆。

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事訴訟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

欺詐的構成要件為:(1) 主觀上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告知對方的情況是虛假的或者明知自己隱瞞對方真實情況,會使對方陷入錯誤意思表示,仍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2) 基於欺詐的主觀心理而作出外部行為(3) 受欺詐人因欺詐陷入錯誤的認識(4) 受欺詐人基於錯誤的認識作出意思表示(即錯誤的意思表示與欺詐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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