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物業費可以不交了。物業費可以不交了?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2W

〔案例〕

這些物業費可以不交了。物業費可以不交了?

      從9月1日起,物業收費管理新規規定,公攤水電費、垃圾清運費、砸牆費等全部取消。同時,小區公共區域的收益,例如停車場的停車費、小區樓道電梯、户外投放的廣告費都歸全體業主所有,不再屬於物業了。您記住了嗎?

〔律師解析〕

       1、業主享有小區公共收益。《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

       2、業主可以解聘物業。《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3、物業不能通過斷水斷電等行為威逼業主交物業費。《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4、物業保護業主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5、業主特定財產損失可以找物業保底。《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他人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類事件發生,未採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6、業主不能找藉口拒交物業費。《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7、物業應公開收費標準、支出明細等。《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條: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民法典》第九百三⼗七條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衞⽣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付物業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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