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偶式婚姻,爸爸不支付撫養費,孩子也是可以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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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之後,一方撫養子女,是可以要求另外一方支付子女撫養費的,如果不給,可以通過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尚未離婚,在雙方分居期間,一方不支付撫養費,是否也可以主張呢?有無法律依據?

喪偶式婚姻,爸爸不支付撫養費,孩子也是可以起訴的!

李某應某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一子應某1。自2015年7月至今,應某1一直跟隨其母親李某生活在此期間的一切開支均由李某支付應某有固定收入,有能力支付撫養費卻拒不支付,故李某以應某1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應某支付2015年7月至今(共35個月)的撫養費。

應某辯稱,其曾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在庭審中,李某不讓其撫養應某1,並不存在拒不支付撫養費的行為,導致自己不能支付撫養費的原因在於李某,李某不讓自己及父母探望應某1。

法院經審理認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的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三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2015年7月至今,應某1一直跟隨母親生活,故對應某1 要求應某支付2015年7月至2018年6月(共35個月,不含6月)撫養費的請求予以支持。

應某與李某產生矛盾,多次起訴離婚。即使如應某所稱未能撫養應某1 的原因是李某不讓探望,是李某原因造成其無法撫養應某1 ,應某也應該支付撫養費。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及應某1的實際需要,酌定應某按照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支付應某2015年7月至2018年6月(35個月,不含6月)的撫養費即24500元。

律師提醒:尚未離婚,如果另一方不支付子女撫養費,也是可以起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已廢止,但第三條所涉及的內容,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43條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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