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產科主任藏匿他人的孩子私自餵養 - 是否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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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是一家民營醫院婦產科主任,其在為一名女子違規做了引產手術後,發現引產男嬰還有生命體徵,於是便將男嬰私自藏匿,並僱用了女子張某與其一同將嬰兒帶上高鐵準備送往老家。高鐵上有乘客發覺二人行為異常並報警。目前李某因涉嫌拐騙兒童罪被逮捕,被拐騙的嬰兒已送福利院。

婦產科主任藏匿他人的孩子私自餵養,是否涉嫌犯罪

藏匿他人的孩子涉嫌拐騙兒童罪?

本案中,李某將嬰兒藏匿並私自餵養的行為已經涉嫌拐騙兒童罪,根據法律規定,拐騙兒童罪指以欺騙,引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十四周歲的男、女兒童脱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拐騙”,主要是指使用欺騙、利誘或者其他手段,將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帶走,目的主要是為了收養或者使喚、奴*役,所以李某的行為涉嫌該罪,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脱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拐騙兒童罪與拐賣兒童罪有哪些區別

拐騙兒童罪和拐賣兒童罪的區別有以下幾方面:

1、客體要件不同拐騙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係和兒童的身心健康,而拐賣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兒童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

2、客觀方面不同。拐騙兒童罪表現為採用欺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兒童脱離自己的家庭或者監護人將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帶走的行為。拐賣兒童罪客觀表現為非法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兒童的行為;

3、犯罪目的不同。拐騙兒童罪,主要是為了收養或者使喚,而拐賣兒童罪則主要是以出賣為目的貪圖錢財,販賣牟利。

如果拐騙兒童是為了販賣牟利,則應以拐賣兒童罪論處。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犯拐賣兒童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法定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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