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外面欠的錢 - 妻子必須要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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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在外面欠的錢妻子必須要還嗎

近年來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城鄉居民家庭財產結構類型數量形態以及理財模式等發生了巨大變化社會公眾的婚姻家庭觀念和家庭投資渠道也日趨多元化許多家庭的財富因此快速增長同時因投資而產生債務的風險也在不斷加大

丈夫在外面欠的錢,妻子必須要還嗎?

那麼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因投資而產生債務均為夫妻共同債務嗎離婚另一方必須要共同承擔嗎下面就讓我們走進民法典》,共同探討一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條分為兩款規定了三類比較重要的夫妻共同債務分別是

(一)基於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夫妻共同債務也就是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這類債務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則和合同相對性原理,因此認定最為簡單。

(二)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夫妻共同債務因為夫妻雙方具有日常家事代理的權利,且夫妻中的另一方也必然從中獲益,因此可結合債務發生時家庭的吃穿用度、子女撫養教育經費、老人贍養費、家庭成員的醫療費等花費進行認定。

(三)債權人能夠證明的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因考慮到在債務發生時債權人具有優勢地位,而夫妻中的另一方可能完全不知情,因此原則上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借款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也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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