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糾紛辦案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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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贈與合同糾紛辦案總結

被繼承人趙某與被繼承人李某婚後生育三子女,即趙大、趙二、趙三。被繼承人趙某、李某的父母均於上世紀去世。被繼承人趙某、李某婚後取得房產一套。 因趙大負責照顧被繼承人趙某、李某日常生活起居,被繼承人趙某、李某與趙大簽訂《贈與合同》,約定將上述房產贈與趙大一人所有,趙大接受贈與,雙方進行公證,但雙方一直未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後被繼承人趙某、李某相繼去世,趙二、趙三不協助過户。

原告趙大起訴被告趙二、趙三1.要求確認《贈與合同》有效;2.確認涉案房產歸原告趙大所有。法院判決《贈與合同》有效,駁回了原告趙大的其他訴訟請求。駁回訴訟請求的原因為兩贈與人已經去世且《贈與合同》無法直接創設物權。

律師分析:

我們接受趙大委託後改變訴訟請求,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趙二、趙三協助原告趙大將涉案房產轉移登記至原告趙大名下。被繼承人趙某、李某與趙大簽訂《贈與合同》合法有效,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趙大在《贈與合同》中僅有債權請求權,沒有物權請求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第一款:“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現兩贈與人已經去世,作為繼承人,趙大要求趙二、趙三協助趙大將涉案房產轉移登記至原告趙大名下,具備事實和法律依據。最終法院支持我們的訴訟請求,現涉案房產已經轉移登記至趙大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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