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美容、整容糾紛裁判規則彙編10則(建議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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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療機構進行的美容整形損害糾紛應屬於醫療損害賠償糾紛
案例要旨:
醫療美容屬於特殊醫療合同,通過醫學技術手段來實現治療目的,與普通醫療行為的本質沒有區別,醫療機構進行的美容整形損害糾紛應屬於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糾紛。醫療損害賠償必須以醫療單位有過錯行為的存在為前提,即患者的損害結果與醫療單位的不當醫療行為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醫療單位無不當醫療行為,患者的損害屬於整形手術後的常見併發症的,應認定醫療單位不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2.
醫療美容機構進行整形美容手術時存在醫療過錯,給患者造成損害的,構成醫療侵權
案例要旨:
患者在醫療美容機構進行整形美容手術,雙方形成了醫療服務合同關係,在此法律關係中患者對存在診療行為和損害後果承擔舉證責任,醫療美容機構對醫療行為符合診療規範、診療行為與損害後果沒有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醫療美容機構存在醫療過錯的,構成醫療侵權,醫療美容醫院需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美容、整容糾紛裁判規則彙編10則(建議收藏)

 

3.整形醫院延遲履行告知義務行為與患者術後效果不好無因果關係的,不因延遲履行認定為醫療事故
案例要旨:
整形醫療事故要以醫療行為是否給患者造成不良損害後果等因素加以認定。整形醫院在手術前,未向患者及監護人明確告知其應知曉的相關醫療後果,術後對手術不理想的情況向患者及監護人進行了告知的,屬於延遲履行告知義務。延遲履行告知義務不必然導致醫療事故的產生,更不能成為患者損害賠償請求權成立的基礎。整形醫院手術治療行為做法正確,也考慮到患者的特殊身體情況,患者因身體生長髮育,術後效果與預期有一定出入的,整形醫院的行為不構成醫療事故。

 

4.無專業學歷的實習醫生擅自在院外為患者行整容手術,造成損害的,醫院應承擔一定責任
案例要旨:
無專業學歷的實習醫生不遵守衞生醫療行業及醫院有關規定,未經醫院許可,在不具備手術條件的院外為患者行整容手術,致使患者受到損害,該實習醫生應負主要責任。醫院為無專業學歷的人員提供實習醫生職位,負有對其教育、監督、管理的義務,實習醫生的醫療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後果醫院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5.醫療美容機構未獲得當事人允許,將當事人整容前後對比照作為廣告在朋友圈等網絡平台發佈的,構成侵權
案例要旨:
醫療美容機構未獲得當事人允許,將當事人整容前後對比照作為廣告在朋友圈等網絡平台發佈的,構成侵權。基於網絡平台信息刪除修改便捷的特點,被侵權人應及時進行證據保全,防止證據缺失。

 

6.整容機構營業範圍沒有整容與診療經營範圍,整容機構承擔全部責任
裁判要旨:
莊某向A美容公司支付了手術費用9700元,A美容公司為莊某做“提眉、去眼袋手術”,術後,莊某雙側眉弓及雙眼下瞼處有疤痕現象。而根據A美容公司的經營範圍,其並沒有整容和診療的資質,A美容公司在不具備手術資質的情況下為莊某實施美容手術屬於違規行為。
因此,可以推定A美容公司的行為對莊某術後產生疤痕的損害後果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判令A美容公司賠償莊某醫療費97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合計12700元。

7.醫生沒有醫療美容主診醫師資格證,整容機構承擔全部責任
裁判要旨:
廣東中鼎司法鑑定中心就M整形公司的診療行為與黃某的損害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以及原因力大小進行了鑑定。該鑑定中心作出的鑑定意見評定:M整形公司在給黃某進行面部整容手術服務過程中,存在未取得醫療美容主診醫師資格證人員從事醫療美容服務,導致黃某出現術後鼻根部歪曲、鼻中隔偏曲的過錯。相關過錯因素是導致黃某損害結果的全部因素較為適宜合理,建議其過錯參與度為100%。法院判令M整形公司應對黃某的損害結果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8.行為人不僅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又讓公眾認為其進行過整容,對其名譽造成了極大損害的,構成雙重侵權
案例要旨:
他人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在未經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公眾人物同意的情況下使用對方肖像從事經營活動,並極易讓公眾誤解其曾經進行過整形美容,很容易影響公眾對其社會評價的,構成對其肖像權、名譽權的雙重侵犯,應承擔侵權責任。

 

9.整容機構拒絕提供病歷導致鑑定無法進行,承擔全部責任
裁判要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本案中,B公司、C公司確認其掌握病歷的情況下,應提供涉案病歷,其拒不提供病歷或全部病歷,應推定其存在過錯。且其具有提供病歷的舉證義務,卻未能進行舉證,亦致使其過錯與何M某上述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無法認定,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基於上述理由,法院認定B公司、C公司對何某的醫療侵權行為成立,應承擔全部責任。

 

10.整容機構存在虛假宣傳,消費者可以欺詐為由主張三倍賠償
裁判要旨: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經司法鑑定確認“植入性醫療器械(假體)知情自願書”、“鼻部整形手術知情自願書”中的簽名“陳某”均非陳某本人所籤,D醫院存在過錯。雖然醫療美容沒有明確的效果標準,但是醫療美容行為應當保證基本的人體健康並符合人體基本的生物學結構。
本案陳某因“鼻低”前往藝星醫院接受醫療美容服務,隆鼻手術效果可見鼻樑挺拔度較明顯,證明手術達到了部分美容效果,但是陳某出現了鼻樑歪曲和兩側鼻孔大小不一情況,該情況不符合基本的人體器官結構要求和社會審美要求。其作為專業的整形美容醫院,在術前術後均沒有精確測量陳羽面部各器官比例和位置,僅拍照留存,明顯缺乏科學性和嚴謹性。據此,法院認定陳某的鼻樑歪曲和鼻孔大小不一情況系D醫院的隆鼻手術導致,侵害了陳某的身體權。

近年來,醫療美容行業蓬勃發展,越來越多的人選擇為“美”付費。但由於該行業良莠不齊,“虛假宣傳”、“退款困難”、“藥物以假亂真”等現象時有發生,以至醫療美容糾紛一直居高不下。據中消協數據顯示,僅2020年,醫美相關投訴達到7233起,較5年前的483件整整增加1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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