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有人想賣房 - 但其他共有人不同意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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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有人想賣房,但其他共有人不同意怎麼辦

實中,繼承父母的房屋,或者是與他人一起購買的房屋,或者是戀愛婚姻期間購買的房屋,通常是二人以上共有,而房屋作為不動產,想要對外出售轉讓,需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如欲賣掉自己佔有的房產份額,但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咋辦?下面律師通過一個小案例告訴你:

案情簡介

原告王某一訴稱,原、被告三人系親兄弟,位於廣州荔灣的一房屋系三人之父王某遺產,該房已經法院生效判決確認三人按份共有,各享有三分之一份額,現原告要求分割涉案房屋,請求法院分割財產。被告王某二、王某三辯稱:不同意分割。自王某去世後,王某三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內,且在廣州無其他住房,若要分割,請求法院判決歸王某三。

判決結果

(1)涉案房屋歸王某三;

(2)王某三分別支付原告、王某二補償款每人70萬元;

(3)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九條,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

本案中,經法院生效判決確認涉案房屋歸原、被告三人按份共有,三人各享有3/1份額,原告作為涉案房屋共有人依法享有請求分割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包括涉案房屋的其他按份共有人。故原告請求分割涉案房屋的主張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至於具體分割涉案房屋的方案,應當結合原被告三位共有人的實際居住情況、經濟情況、支付能力以及涉案房屋內建築面積等事實予以分割。

本案涉案房屋一直由王某三獨自居住,故涉案房屋歸王某三所有更為適宜。至於房屋折價款的支付標準,法院應當根據專業機構對涉案房屋市場價值做出的鑑定結論予以確認,本案法院依據房屋鑑定價格210萬元予以確認王某三應當向原告及王某二支付的房屋折價款數額。

律師總結

共有物的分割可以有以下幾種方式:

(1)實物分割。如果共有物為可分物,分割後無損於財產的價值,這時可以按各共有人的份額對實物進行分割,使各共有人分得其應有部分。

(2)變價分割。共有物如為不可分物,即不能進行實物分割。如果實物分割會減損財產的價值,如一幅畫、一頭牛,或者雖然共有物為可分物,但共有人不願取得共有物,可以把共有物予以出賣,各共有人依各自份額取得共有物的價款。

(3)作價補償。如果共有人中有一人或者數人願取得共有物,可以把共有物作價,除其應得部分外,按份額補償其他共有人,從而取得全部共有物的所有權。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因此,如果房屋共有人想賣掉自己份額,可以委託律師向法院起訴,要求變價分割或作價補償,最後通過法院拍賣或其他共有人購買你的份額達到目的。那麼是否只要請求分割就一定會支持呢?如果是共同共有的房屋怎麼分割?如果找不到其他共有人或者其他共有人去世了怎麼辦?有這些疑問的,建議先諮詢律師,確保不做無用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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