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如何離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4W

夫妻雙方確認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通過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兩種方式解決。

北京如何離婚?


一、起訴離婚 


起訴離婚需要準備以下材料:(1)民事起訴狀,第一部分需要寫明雙方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需寫明訴訟請求,如請求離婚、小孩撫養權問題、財產分割問題。第三部分需要寫明離婚的事實和理由;(2)雙方身份證複印件;(3)結婚證原件,當事人《結婚證》丟失或損壞的,可以補辦(4)小孩出生證或户口本;(5)相關財產證明,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起訴狀及相關證據材料的內容因人而異,需針對具體個案進行起草和完善。


起訴離婚,需要向法庭提交你們夫妻感情破裂,無法繼續生活下去的證據,同時如果對方有過錯的,還可以要求賠償。法律規定能認定夫妻感情破裂並判決離婚的情形包括:(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離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


一審一般3—6個月,二審一般3個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決不離的話,六個月之後可以重新起訴,實踐中第二次起訴離婚一般都會判決解除婚姻關係。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制定合理的方案幫助自己。


二、協議離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第一千零七十七條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離婚登記按如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證件和證明材料:1.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2.符合《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3.在婚姻登記機關現場填寫的《離婚登記申請書》(附件1)。


(二)受理。婚姻登記員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進行初審。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遺失,婚姻登記員可以根據另一本結婚證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結婚證遺失並提供加蓋查檔專用章的結婚登記檔案複印件,婚姻登記員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後,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附件2)。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附件3)的,應當出具。


(三)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説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附件4)。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後,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附件5),並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併存檔。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四)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六條和第五十七條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附件7)的,應當出具。


(五)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八條至六十條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我是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民商二部主任律師懷向陽,專注婚姻家事與財富傳承領域,以上內容是有關《北京如何離婚?》的介紹,如您還有問題或者需要法律服務,可以聯繫我或者與我面談,我都將會為您詳細解答,希望能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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