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尋釁滋事罪案判處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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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尋釁滋事罪案判處緩刑

李某某尋釁滋事罪案判處緩刑

案情簡介:

2019年8月11日下午,孫某某在紹興市Y區LM公園內,無故辱罵園林工作人員王某1、駱某等人,後雙方發生爭吵。孫某某及同行人員李某某遂徒手毆打王某1、駱某等人,致王、駱二人多處軟組織挫傷。經鑑定,王某1、駱某的傷勢均已達輕微傷。

2019年8月11日,孫某某在紹興市越城區羅門公園被警察傳喚到案。同日,李某某被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

辦案過程:

2019年8月12日,李某某的女兒找到律師,將事情大致經過告知了律師,由於此時傷者的傷情鑑定報告還未做出,但是根據李某某女兒的描述,傷者傷情應該不嚴重,所以律師在接受委託後,第一時間聯繫了承辦案件的警官,之後前往屬地派出所解決了賠償的問題,也在辦案警官的見證下順利拿到了三名傷者的諒解書,這為李某某變更強制措施埋下了伏筆。

2019年8月13日,律師前往看守所會見李某某,大致瞭解了案件經過。後續律師與辦案警官聯繫,申請辦理取保候審

2019年9月16日,李某某從刑事拘留被變更為取保候審。

最終結果:

李某某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達到了律師原先預期判處緩刑的效果。

律師分析:

本案是屬於較為輕微的危害結果的刑事案件,在被告人能夠認罪認罰的情況下,律師能夠第一時間與辦案人員取得聯繫,並輔助被告人家屬在能力範圍內積極的賠償被害人,與此同時,也獲得被害人諒解。這類刑事案件,律師就很有可能為被告人爭取到從輕、減輕處罰的機會,並且有較大的概率爭取判處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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