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依據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 - 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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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僅依據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原告作為主張雙方之間民間借貸關係存在的一方,雖然沒有能夠提交借款合同作為直接證據,但提交了款項實際支付的相應證據,即應當認為其對與被告之間存在借貸關係的事實完成了初步舉證。此時,被告如果提出雙方之間款項支付的其他事實基礎,則需對其主張予以舉證證明。相應的,在被告提供了相應證據的情況下,由於原告對雙方之間存在其所主張的借款關係負有舉證責任,因而原告應當進一步針對被告主張提供其他證據以證明其主張。在原告不能提供更充分的證據證明其主張的情況下,對於法官來説,即面臨對原告所主張的借款事實是否存在不能確定的問題,此時的結果責任仍應歸於原告,由原告對此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

(2021)冀04民終4531號

本院認為,本案只針對高某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高某向陳某借款的數額問題。從查明的事實看,陳某提交了高某於2017年12月28日、2018年2月5日給其出具的10萬元、20萬元的兩張借條,並有相應的銀行流水,故應認定陳某與高某就該30萬元形成了民間借貸法律關係。而關於2018年1月11日至2018年6月29日的其餘10筆轉款共計181800元,高某雖未出具借條,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規定。陳某提交了其轉賬憑證,應認定雙方形成了民間借貸法律關係。高某稱陳某轉款181800元是投資款,就此説法,高某應提交證據證明陳某應該向其轉入投資款的依據。因高某未提交相應的證據,且陳某也不認可該款項為投資款,故高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2021)豫04民終172號

一、關於馮某與王某之間是民間借貸關係還是合夥關係的問題。馮某主張某與王某之間為民間借貸關係,並提交有銀行轉賬憑證和於某、塗沿江經過公證的證人證言、公證文書、公證錄像,故馮公某1的證據已經能夠證明其主張,而王某主張某與馮某之間為合夥關係,則此時的舉證責任在於王某,但是王某並無馮某與其簽訂的書面合夥協議,其一審時提交的2019年8月12日與商鋪管理方簽訂的協議系其一人所籤,兩份佣金的收據也系其持有並提交法院,雖其提供與馮某的通話錄音及其工作人員的視頻證言,擬證明雙方之間系合夥關係。但因雙方通話錄音資料沒有原始載體且不完整,馮某對此已提出異議,王某提交的視頻證言的證人亦沒有到庭接受詢問,故王某所提交的證據不能有效證明其與馮某之間為合夥關係,一審認定王某與馮某之間為民間借貸關係正確。

根據馮某二審提交的新證據能夠證明,馮某2019年8月11日轉賬20000元的賬户62284820693762×××79認定該20000元王某已經收到,案涉借款的總金額應為200000元。王某辯稱該20000元馮某沒有給,是其賣首飾支付給中介的與事實不符,故一審對案涉借款總額認定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2020)皖12民終1492號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趙某根據其向牛某轉款8萬元的金融憑證起訴後,牛某提供了相應的證據證明其主張,趙某對雙方之間存在其所主張的借貸關係仍負有舉證責任,因其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其向牛某所轉8萬元系借款,故其和牛某的借貸關係不能成立。趙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判決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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