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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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熟悉法院審案程序的朋友都知道,在開庭之前會進行雙方的舉證,以支持自己一方的説法,那麼民間借貸糾紛中舉證責任要怎麼分配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民間借貸糾紛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

民間借貸糾紛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

民間借貸法律關係也是一種民事合同關係,在分配舉證責任上,當然也應當遵循民事訴訟舉證分配的一般規則。根據此規則,我們就可以更好地在民間借貸糾紛中進行舉證責任分配,具體言之即原告或債權人須對存在真實的債權並已到期的事實負舉證責任;被告或債務人需對否認債權真實性或其他抗辯事由負舉證責任。

(一)債權人的舉證責任

根據民事訴訟舉證分配的通常標準,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原告作為債權人主張債權,其舉證責任是需要證明債權的真實存在並已到期,而債權的真實存在,需要兩個事實,一是雙方借貸合同關係已成立並生效,另一個是貸款已實際交付給債務人,即債權人已履行了借貸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具體來説,在理想狀態下,原告只要舉證雙方簽訂了借貸合同,以及向被告給付了貸款的憑證(如收條、銀行匯<轉>款記錄)等,即算基本完成其舉證責任。但是,在民間借貸案件中,貸款人和借款人以合同書形式存在的民間借款合同很少,一般都是由借款人書寫借據的形式,此時,實際上債權人並不能如理想狀態提供借貸合同及付款憑證兩份證據,往往只能提供一份借據,甚至只有付款時在場的證人證言。正是由於根據民間習慣,大部分的民間借貸,特別是小額民間借貸在形式上並不能完成理想狀態下的舉證,導致了民間借貸糾紛在審判實踐中經常會出現較大爭議。

(二)債務人舉證責任

根據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的通常標準,在民間借貸合同關係中,債務人作為被告一方,其需要對原告的主張提出抗辯,其舉證責任實際上就是需要證明自己的抗辯主張。而債務人具體的抗辯主張因個案而異,形式多樣,種類繁多,比如針對債權人所提供的證據主張證據本身有問題、意思表示不真實、簽名不屬實、已清償債務等等;總而言之,債務人主張債權人的權利受到妨害、制約或者已經消滅,其應該就權利妨害、權利制約法律要件、或者權利消滅的法律要件、證明債權人所主張的事實並不存在。

(三)民間借貸糾紛中舉證責任的轉移

完整的舉證責任概念是主觀舉證責任和客觀舉證責任的結合,主觀舉證責任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為避免敗訴向法院提出證據的責任,客觀舉證責任指在案件事實存在與否或真偽不明時,由一方當事人承擔的不利後果。客觀舉證責任往往是固定的,由實體法明文規定,而主觀舉證責任則會隨着案情的發展,在當事人之間發生轉移。

在應當承擔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已基本能夠證明其主張的事實時,另一方當事人如果否認該事實成立,則應當承擔證明責任,如其不能提出足以推翻該事實的證據的,可以認定該事實成立,如其能提出足以推翻該事實的證據的,則證明責任轉由提出主張的當事人承擔,這就是舉證責任的轉移。舉證責任在持肯定事實及持否定事實的主張的當事人之間轉移,實際上都是當事人根據舉證責任分配的要求,對自己的主張加以證明,仍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體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條:“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係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在民間借貸糾紛中,當原告提供了借貸合同、給付貸款的憑證,即完成初步舉證責任;此時,被告如果否認借款成立並生效,或者主張原告未履行貸款義務,則需要對此進行舉證,此時,相應的舉證責任即轉由被告承擔。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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