鋃鐺入獄 - 卻系養家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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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西早去某東法院,去得早了點,法院門口聚集着三、五成羣的等待安檢進法院的律師和當事人。非著名律師白先生在法院門口擺着他著名的攤兒,紅底黃字的廣告牌言簡意賅,上書“律師,電話號碼130XXXXXXX,……”。十五英寸筆記本電腦大小,共兩塊,一塊掛他的雙肩揹包上,另一塊擺腳邊,這許多的人都是接着他的地氣兒進到法院的。

鋃鐺入獄,卻系養家之人

       

       10:30分準時開庭,這是一個交通事故賠償案,法庭按刑案格局佈置。被告森某戴着戒具站在法庭的正中央的被告席上,刑警坐在他的身後。他是一名30多歲的男人,十餘分鐘前,相同法院的另一個法庭剛剛結束了一場對他的刑事審判。在那場審判中,他被檢控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罪。他本人持C牌駕照,駕駛一輛需要有B牌駕照才能駕駛的貨車,在路上不幸發生車禍,致一人死亡。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他沒有逃逸,事故發生後,他跳下車保護傷者,以免過往車輛對傷者二次碾壓,造成進一步傷害。然後,他打了110120,協助120醫生將傷者抬上擔架送到救護車上,直至救護車開走。再然後,他將肇事車輛留在原地,自己坐另外一輛車離開現場,離開後,他企圖找人代為替他頂包但沒找到,最後,他又決定自首,主動找公安投案。辯護人認為,交通肇事逃逸罪保護的法益是傷者的生命得到救治的權利,而被告及時報了120並保護現場、參與了傷者的救治,傷者死於交通事故,而不是死於被告逃逸導致其得不到救治,故被告森某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罪,只是構成交通肇事罪。

 

       事故中不幸死亡的人的家屬沒有在刑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是另案提起民事訴訟,作為原告,就被告森某交通肇事導致他們失去親人而遭受的損失提起民事訴訟,即本案。

 

        莊嚴的法庭,法官居正中上位,森某居正中下位,左邊是失去親人的原告和原告代理律師,右邊另有兩被告,某物流公司、某保險公司及他們的代理律師,森某的代理律師在開庭前一分鐘匆匆趕來,像是個趕晚集的人,他忙不迭遲地向法官解釋自己剛拿到森某簽字的委託書,諸多不足請予諒解。

本案原告為王某的直系親屬多人,其中王XX為代表出庭。某保險公司系肇事車輛的承保人,位列被告二;森某購買肇事車輛後,將車輛登記在某物流公司名下,故某物流公司涉訟,位列被告三。原告訴請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商業險範圍內賠償原告因失去親人所受的損失,不足部分由森某和某物流公司連帶賠償。

 

       庭審各方均認可被告森某於20205月從案外人某運輸公司中購買肇事車輛(二手車),20207月某日某時某分許,森某駕駛肇事車輛途經某東新區某地,與騎電單車的王某發生碰撞,致王某死亡的事實。

 

        某物流公司稱自己不應承擔連帶責任。森某與其並非掛靠關係,而是藉資質關係。森某個人購買了貨車,由於個人購買貨車無法取得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頒發的營運資質,某物流公司法人代表離某經朋友介紹,友情將自己的營運資質借給了森某,沒有收取任何費用,沒有籤合同,故二方不是掛靠與被掛靠關係。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某物流公司申請了兩名證人出庭。其中一名證人道出二位證人都是貨車司機,二人也都沒有營運證,分別掛靠在其他物流公司名下,但二人均稱某物流公司沒有收森某的掛靠費和管理費,二方是“藉資質”而不是“掛靠”。二人出庭作證的原因在於二人就是某物流公司所稱的撮合某物流公司藉資質給森某的、“其法人代表的朋友”。一開始,西早以為他二人是介紹掛靠的黃牛,再聽則聽出了他二人與森某“同是天涯掛靠人”!不知他二人有沒有森某之今日,他二人之明日之憂?

 

        某保險公司稱森某的駕駛牌為C照,而肇事車輛需B照才能駕駛;本案交通警察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森某肇事逃逸;肇事車輛的投保人系某運輸公司而非森某,森某購買了該車後,未及通知某保險公司變更保單;商業保險中有免責條款依據法律,商業保險不賠,交強險不賠。

 

        森某稱自己與兩位證人相識45年了,在上海租住相同的小區、都是貨車司機因此成為朋友,20205月,森某聽説某物流公司有一條物流運輸線路沒有司機肯跑,於是購買了肇事車輛想跑那條線,經兩位證人介紹將車輛登記在某物流公司名下,用某物流公司的資質辦理了貨運營運證,拿到證後,森某開始營運。某物流公司與另一倉儲公司簽訂了貨運協議,承運其貨物運輸,森某以某物流公司車隊成員的名義存在,參與運輸。運輸費由某物流公司與倉儲公司結算,然後根據森某實際運輸金額,扣除19%後的收入歸森某支配,但是某物流公司要將運輸費扣留4個月,也就是第5個月森某才能領到其第一個月的19%扣後款。本案案發時,他才跑了二個月運輸,故分文尚未取得。森某稱,不知自己這樣算是某物流公司的掛靠人員還是僱員,由法院判。

 

 事實調查結束後是法庭辯論時間,森某的代理律師稱森某不構成逃逸且刑案尚未判決認定其逃逸所以不能按逃逸免除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原告的代理律師和某物流公司的代理律師“臣附議”;原告的律師稱保險合同中雖有免責條款,但保險公司未有提供證明,證明自己就免責條款向保險人做了警示性提示,免責條款效力待定,森某的代理律師、某物流代理公司“臣附議”。兩次附議,在庭上對某保險公司形成三打一場面,某保險公司向法庭提交商業保險保單和相關法律條款、司法解釋,堅持自己主張無責。原告的律師稱某物流公司明知森某所持的駕照不符合肇事車輛對駕駛員要求仍讓其掛靠,對被害人的死亡有過錯責任,森某的律師“臣附議”。

 

        庭後,簽完庭審筆錄,森某由法警帶走。原告、某物流公司、某保險公司簽完筆錄也各自散去。法庭判決保險公司的賠付的可能性幾乎沒有,森某家貧,無錢,某物流公司僅有三台貨車。被害人死亡後,森某家屬代為賠付了原告4萬元,某物流公司賠付給原告6萬元。被害死亡時,上有老下有小,原告索賠死亡損失、喪塟、醫療、交通、撫養費、贍養費等合計150多萬元,原告會贏,但贏後涼涼,很讓人同情。

 

       一聲長歎。西早竟然對被告森某也產生了同情,他戴着口罩,戴着手銬出庭,是名犯罪嫌疑人,然而他是一個勞動者,傾其所有去買一輛二手車,跑一條別人不願跑的跑線運輸,為掙錢養家早出晚歸,這樣的人,是有別於普通人認知概念裏的“罪犯”的,但那又怎麼樣,他在養家餬口的路上給他人造成了傷害,構成犯罪,依法接受審判。法庭上,各路與他有關聯的人,都紛紛引經據典奮力摘清責任,任他孤獨地站在庭中央。一萬朵烏雲在他的身上籠罩,車沒了,自由沒了,那抽取19%費用的掙錢希望也沒有了,幾年以後刑滿釋放,揹着民事審判的判賠債務繼續前行,在人海茫茫中張望,尋另一條可以養家餬口的路,也許那條路又有一種叫“資質”的玻璃屋頂在等着他。 旁聽席上沒有他的家人,但畢竟開在庭前的最後一分鐘,趕來了他的家人為他聘請的律師。這讓西早感到有些寬慰,畢竟他沒有被拋棄,那麼他還是個有福之人! 

 

        養家之人,鋃鐺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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