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之前的收養關係

來源:法律科普站 1W
2022年之前的收養關係
收養法之前的收養關係如何證明
《收養法》實施前的“事實收養”原則上予以承認。當事人可以補辦收養公證,明確收養關係。 《收養法》實施後,收養關係的成立應當依照《收養法》的規定辦理,對不具備《收養法》規定形式要件(如登記公證等)的事實收養,為無效的收養關係,不承認其效力。 因此,如果收養人是在1992年4月1日前收養孩子的,可以直接去收養地的民政部門補辦收養手續;如果該事實收養的行為發生在《收養法》頒佈之後,則不受法律的保護。 一旦確認收養關係,該孩子就有繼承權。 法律依據:《收養法》 第十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 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第十六條 收養關係成立後,公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户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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