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流水179萬元,成功爭取判緩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6W
該案系團隊律師承辦案件。
當事人陳某在2020年5月辦理手機卡和銀行卡後,將兩卡以200元的價格賣給羅某,後經查實羅某在各處收集銀行卡交由詐騙團隊用以收取違法所得。經審查,公訴機關認定轉入陳某出售的銀行卡內的詐騙資金高達179萬元,對陳某未提出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
律師在審判階段才接受法院指派,擔任被告人陳某的辯護人。經過仔細閲卷,辯護人發現公訴機關將資金進項與出項之和認定為詐騙資金流水,明顯認定有誤。於是,辯護人提出的上述質證意見,要求公訴機關重新核算詐騙資金流水。後法院採納辯護人意見並要求公訴機關重新計算。經計算,最終法院認定陳某出售的銀行卡流入詐騙資金為79萬元。該案法院內部掌握的量刑標準是流水超過100萬的一概不適用緩刑,100萬以下且沒有其他從重情節的可以緩刑,因此,最終法院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本案律師介入較晚,行為人供述和辯解已經固定,全案證據已蒐集完成,公訴機關也對案件事實進行了認定,相比之下,此類案件本身辯護空間不大。但是實務中,偵查機關和公訴機關的辦案的數量很大,類型也很龐雜,再加上部分辦案人員有先入為主的判斷以及辦案不認真等因素的存在,導致他們難免在認定事實時有所紕漏,給辯護人留下一定的辯護空間。試想,該案如果沒有律師介入,那麼陳某對公訴機關認定的事實不會提出異議,法院就直接採納公訴機關的建議定罪量刑,陳某得不到緩刑的機會。因此,任何階段的任何刑事案件都有可能存在着辯護空間,不管是作為當事人還是家屬,在有條件的情況下,都不應該放過委託專業辯護律師減刑這一機會。在很多人的一生中,只會遇到這一次刑事案件,即便是犯罪,也必須得到公正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