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流水179萬元,成功爭取判緩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6W

該案系團隊律師承辦案件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流水179萬元,成功爭取判緩

當事人陳某在20205月辦理手機卡和銀行卡後,將兩卡以200元的價格賣給羅某,後經查實羅某在各處收集銀行卡交由詐騙團隊用以收取違法所得。經審查公訴機關認定轉入陳某出售的銀行卡內的詐騙資金高達179萬元對陳某未提出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

律師在審判階段才接受法院指派,擔任被告人陳某的辯護人。經過仔細閲卷,辯護人發現公訴機關將資金進項與出項之和認定為詐騙資金流水,明顯認定有誤。於是辯護人提出的上述質證意見,要求公訴機關重新核算詐騙資金流水後法院採納辯護人意見並要求公訴機關重新計算經計算最終法院認定陳某出售的銀行卡流入詐騙資金為79萬元該案法院內部掌握的量刑標準是流水超過100萬的一概不適用緩刑,100萬以下且沒有其他從重情節的可以緩刑因此最終法院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本案律師介入較晚,行為人供述和辯解已經固定全案證據已蒐集完成公訴機關也對案件事實進行了認定相比之下此類案件本身辯護空間不大但是實務中偵查機關和公訴機關的辦案的數量很大類型也很龐雜,再加上部分辦案人員有先入為主的判斷以及辦案不認真等因素的存在導致他們難免在認定事實時有所紕漏給辯護人留下一定的辯護空間試想該案如果沒有律師介入那麼陳某對公訴機關認定的事實不會提出異議法院就直接採納公訴機關的建議定罪量刑陳某得不到緩刑的機會因此,任何階段的任何刑事案件都有可能存在着辯護空間不管是作為當事人還是家屬在有條件的情況下都不應該放過委託專業辯護律師減刑這一機會在很多人的一生中只會遇到這一次刑事案件即便是犯罪也必須得到公正審判。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