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經營合同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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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特許條例》〉第3條規定,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綜合上述三種定義,特許經營合同區別於其他合同的基本特徵如下:

特許經營合同的特徵

(一)特許人擁有(包括所有和控制)特許經營權或稱特許權。其核心一般體現在知識產權上,如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有技術或者專利技術、商業祕密等。

(二)特許人將上述特許權整體許可被特許人使用。即不是就單個知識產權進行交易,而必須是將複合特許權整體交易。特許權許可的過程中,必然發生特許人對被特許人的經營進行管理和控制,即要求被特許人按照統一經營模式進行經營的問題。因此,特許權包括許可權和管理權。

(三)特許人收取特許權使用費。特許經營合同屬於有償性合同。特許人有權向被特許人收取相應的特許權使用費。

        特許經營合同中應當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1)特許人、被特許人的基本情況;

(2)特許經營的內容、期限;

(3)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及其支付方式;

(4)經營指導、技術支持以及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和提供方式;

(5)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準要求和保證措施;

(6)產品或者服務的促銷與廣告宣傳;

(7)特許經營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賠償責任的承擔;

(8)特許經營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9)違約責任;

(10)爭議的解決方式;

(11)特許人與被特許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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