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鑑定是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的 - 應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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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檢索報告

經鑑定是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的,應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序號

案件名稱

法院認為

爭議焦點

法律適用

1

××、馮××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6)冀民申××號

 

本案中,××雖然申請再審稱其未給自己的觀光汽油四輪車登記、投保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是因為交通管理部門稱該車不用上牌照、也無法上牌照且不用購買交強險,但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徐××所有的觀光汽油四輪車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關於機動車的相關規定,應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投保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原審判決認定徐××因未給自己的觀光汽油四輪車登記、投保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而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並無不當。

因非可歸責於車輛所有人的原因而無法投保交強險,是否應當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

三亞市吉陽區××居民委員會與李××,趙××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9)瓊民申××號

本案中,××居委會所有的電動四輪車上路行駛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駕駛證並投保交強險,但××居委會未購買交強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居委會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對李××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

發生的交通事故一方是電動自行車,另一方是蓄電池觀光車,是一般侵權糾紛還是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判令××居委會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對李××承擔賠償責任是否有錯誤。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999》關於非機動車和機動車的定義,即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的特種自行車。認為電動自行車的最大車速不高於20千米/時,整車質量不大於40千克。如果超過關於這兩個封頂的指標,兩輪的電動車就可以認定為機動車。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3

××與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4)日民一終字第××號

本案中,侯××駕駛的時風牌電動四輪車經山東交院××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屬於機動車,根據上述法律、條例,侯××駕駛電動四輪車上路行駛需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駕駛證並投保交強險。侯××主張的政府部門未出台相關規範、公安機關未將該類車輛作為機動車進行管理、保險公司未將四輪電動車納入業務範圍、該類四輪電動車在立法上屬於空白、在實際管理中也屬於盲區,屬於行政管理的範疇,本案民事案件不予審查。基於機動車運行的危險性及對車輛以外第三者的保護,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就應當遵守上述法律規定,如果不符合機動車上路行駛的條件,就不應當駕駛車輛上路行駛,否則就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應否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先行賠償宋××的損失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檢索依據一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6)冀民申××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徐××,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河北省威縣。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馮××,女,1969年5月2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河北省威縣。

法定代理人:劉某,男,1992年4月14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河北省威縣,系馮××之子。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劉某,男,1992年4月14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河北省威縣。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楊××,女,1937年4月8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河北省威縣。

原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張××,男,1995年1月16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河北省威縣。

再審申請人徐××因與被申請人馮××、劉某、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冀05民終××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再審稱,(一)原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維持。徐××2013年買了本案事故中的四輪觀光車後,多次找到威縣××管理部門要求為其上牌照、購買保險,可是威縣××管理部門回覆稱:該車不用上牌照、也無法上牌照且不用購買交強險。是徐××多次要求上牌照被拒,原一審判決更清楚基層情況。之所以讓徐××承擔20%的責任是考慮到徐××因疏忽未拔車鑰匙,存在一定的過錯,雖然過高,但徐××從照顧弱者的角度出發仍建議維持一審判決。(二)二審判決不尊重事實,適用法律錯誤,我國目前觀光汽油四輪車在車輛登記、管理以及交強險的承保上尚處於滯後狀態,如因非可歸責於車輛所有人的原因而無法投保交強險,其亦無法得到交強險的社會保障,卻判決其承擔交強險的民事責任,有失公允。本案中二審法院判決徐建光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既不尊重事實也有失公允且適用法律錯誤。綜上,請求依法再審。

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徐××雖然申請再審稱其未給自己的觀光汽油四輪車登記、投保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是因為交通管理部門稱該車不用上牌照、也無法上牌照且不用購買交強險,但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徐××所有的觀光汽油四輪車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關於機動車的相關規定,應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投保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原審判決認定徐××因未給自己的觀光汽油四輪車登記、投保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而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並無不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原審判決判令徐××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與張××一併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適用法律並無不當。綜上,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徐××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王 ×

審 判 員  郎××

代理審判員  郭××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趙 ×

檢索依據二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9)瓊民申××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三亞市吉陽區××居民委員會,住所地海南省三亞市××

法定代表人:蘇××,該居委會主任。

委託訴訟代理人:陳××、陳××,海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李××,男,漢族,1968年2月17日出生,現住海南省三亞市。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海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原審被告):趙××,男,漢族,1982年1月12日出生,現住海南省東方市。

法定代理人:趙××,男,漢族,1971年12月5日出生,現住海南省東方市,系趙××的父親。

被申請人(原審被告):趙××,男,漢族,1971年12月5日出生,現住海南省東方市。

再審申請人三亞市吉陽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居委會)因與被申請人李××、趙××、趙××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瓊02民終××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二審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居委會申請再審稱,該案發生的交通事故一方是電動自行車,另一方是蓄電池觀光車,是一般侵權糾紛,並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應適用過錯賠償責任原則。二審判決認定案涉治安巡邏電動車投保義務人是××居委會,並判令××居委會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對李××承擔賠償責任,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有錯誤。實際侵權人趙××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致使被監護人侵害他人,監護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趙××搶奪治安巡邏電動車致使交通事故發生,××居委會沒有過錯,不是侵權人,且該案訴求趙××及其監護人趙××承擔賠償責任,××居委會承擔連帶責任,但二審判決××居委會承擔主要賠償責任,顛倒主次有失公平。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申請再審。

××提交意見稱,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無誤,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999》關於非機動車和機動車的定義,即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的特種自行車。認為電動自行車的最大車速不高於20千米/時,整車質量不大於40千克。如果超過關於這兩個封頂的指標,兩輪的電動車就可以認定為機動車。涉案蓄電池觀光車不論在最大車速還是整車質量上均超出了非機動車的範圍,故二審判決認定涉案車輛應認定為機動車是正確的。月××居委會作為機動車車主,未將車鑰匙拔下的情況下,擅自將車停在路邊,導致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趙××駕駛機動車致人傷害,應當承擔怠於看管自己車輛的過錯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本案中,××居委會所有的電動四輪車上路行駛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駕駛證並投保交強險,但××居委會未購買交強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居委會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對李××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並無不妥。綜上,××居委會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三亞市吉陽區××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再審申請。

   張 ×

   郝××

   劉××

 

○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張××

   代 ×

:本案適用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零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九十五條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訴訟法和本解釋規定的申請再審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再審。

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不成立,或者當事人申請再審超過法定申請再審期限、超出法定再審事由範圍等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和本解釋規定的申請再審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檢索依據三

 

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4)日民一終字第××

上訴人(原審原告):宋××

委託代理人:於××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侯××

委託代理人:侯××

委託代理人:侯××

上訴人宋××因與被上訴人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莒縣人民法院(2013)莒民一初字第××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3年03月2日12時25分許,蔡××駕駛魯L×××**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由南向北行駛至莒縣××加油站路口處時,與順行右轉彎的侯××無證駕駛的無牌蓄電池觀光車相撞,造成侯××、乘坐魯L×××**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的宋××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大隊認定:蔡××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駕駛未按規定車檢的機動車、未帶安全頭盔、未按規定各行其道是該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侯××無證駕駛無牌機動車未確保安全是該次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確定蔡××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侯××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宋××無事故責任。2013年3月6日,山東交院××司法鑑定中心接受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大隊委託,同月21日,出具(2013)痕鑑字第××號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為時風牌電動四輪車屬於機動車。宋××受傷後在××中醫醫院住院治療30天,支出醫療費56775元、複印費40元。宋××傷情經診斷為脾破裂、腹腔積液、腦外傷反應、頭皮血腫、多處軟組織傷。2013年6月19日,宋××的傷經日照××法醫司法鑑定所鑑定,鑑定意見為:宋××的傷殘程度屬於八級,宋××支付鑑定費730元、B超費120元。宋××另主張傷殘賠償金56676元,誤工費12044.99元,護理費3377.1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交通費500元。

另查明,侯××駕駛的無牌蓄電池觀光車未投保交強險。2013年4月8日,宋××向原審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扣押侯××所有的無牌蓄電池觀光車,原審法院作出(2013)莒民一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裁定予以扣押。2013年4月17日,侯××提供現金擔保20000元,原審法院裁定解除對該車的扣押。

原審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當事人陳述、事故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鑑定意見書、診斷證明、病歷、用藥明細、醫療費、停車費、交通費、施救費單據等。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宋××、侯××爭議的焦點有三個:一、宋××的傷是否由本次事故造成;二、侯××駕駛的無牌蓄電池觀光車是否為機動車;三、侯××應否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先行賠償宋××的損失。

一、蔡××駕駛機動車與順行右轉彎的侯××駕駛的無牌蓄電池觀光車相撞的事實清楚,雙方均無異議,侯××主張宋××住院時間與事故發生的時間存在較大空間,並認為宋××的傷不是本次事故造成,但未提供有效證據證實,對侯××的主張原審法院不予採信。二、侯××駕駛的無牌蓄電池觀光車經山東交院××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為機動車,具有法律效力,原審法院應予採納。三、侯××所駕駛的無牌蓄電池觀光車雖經鑑定為機動車,但事故發生時,我國對該類交通工具並未納入機動車輛進行管理,亦無該類車輛需繳納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的強制性規定,故侯××無需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償宋××的損失。因該次事故侯××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綜合本案案情,侯××以賠償宋××損失的20%為宜。

××主張誤工107天,按照每天112.57元計算其損失,侯××提出異議,根據宋××提供的證據,原審法院認為宋××的誤工時間應為90日,應按批發、零售業計算其損失。宋××主張的交通費數額過高,酌情以300元為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原審判決:侯××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宋××各項經濟損失25374.46元{[醫療費56775元+傷殘賠償金56676元(9446元×20年×30%)+誤工費10131.30元(112.57元/天×90天)+護理費1500元(50元/天×30天)+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20元/天×30天)+交通費300元+鑑定費730元+B超費120元+複印費40元]×20%}。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保全費220元,由宋××負擔176元,侯××負擔44元。案件受理費2914元,由宋××負擔2331元,侯××負擔583元。

上訴人宋××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稱:侯××的車輛經山東交院××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為機動車,侯××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償宋××的損失。請求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侯××承擔。

被上訴人侯××答辯稱:一、事故發生後,侯××陪着宋××到夏莊衞生院檢查,當時宋××沒有受傷,宋××支出檢查費300多元,對這300元由誰承擔雙方發生爭議,沒有協商成。第二天侯××收到宋××方的通知,宋××××中醫院治療,而且傷情比較嚴重,後來脾摘除。宋××的傷情與侯××無關。二、××交警大隊和原審法院認定侯××的車輛是機動車,莒縣交警大隊以侯××駕駛的車是機動車並且車輛沒有掛牌、駕駛員沒有駕駛證為由讓侯××承擔事故責任,違反公平原則。1、案發時國家和當地政府沒有出台相關的法律法規將這種四輪電動車納入法律範疇,政府部門也沒有出台相關的文件將四輪電動車生產、銷售、購買、使用予以規範。2、現實中公安機關也沒有將這種車輛作為機動車進行管理,截止案發時沒有任何一個部門辦理這種四輪電動車的業務,保險公司也未將四輪電動車納入業務範圍。3、從案情看,蔡××駕駛摩托車撞到了侯××的車輛上,侯××身體和心理上都受到了傷害,也是受害人。4、截止案發時四輪電動車在立法上屬於空白,在實際管理中也屬於××區,這屬於國家、社會的責任,不能讓侯××來承擔這個責任。侯升××不應承擔宋××的相關費用。三、侯××不應當承擔事故責任,侯××在前面行駛,是蔡××從後面撞的侯××的車輛。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原審一致。

本院認為:2013年03月2日12時25分許,蔡××駕駛二輪摩托車行駛至莒縣××加油站路口處時與侯××駕駛蓄電池觀光車相撞,造成侯××及乘坐二輪摩托車的宋××受傷,該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本案中,侯××駕駛的時風牌電動四輪車經山東交院××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屬於機動車,根據上述法律、條例,侯××駕駛電動四輪車上路行駛需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駕駛證並投保交強險。侯××主張的政府部門未出台相關規範、公安機關未將該類車輛作為機動車進行管理、保險公司未將四輪電動車納入業務範圍、該類四輪電動車在立法上屬於空白、在實際管理中也屬於盲區,屬於行政管理的範疇,本案民事案件不予審查。基於機動車運行的危險性及對車輛以外第三者的保護,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就應當遵守上述法律規定,如果不符合機動車上路行駛的條件,就不應當駕駛車輛上路行駛,否則就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侯××駕駛的電動四輪車未投保交強險,宋××請求侯××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符合上述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次事故給宋××造成的經濟損失有:醫療費56775元、傷殘賠償金56676元(9446元×20年×30%)、誤工費10131.3元(112.57元/天×90天)、護理費1500元(50元/天×30天)、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20元/天×30天)、交通費300元、鑑定費730元、B超費120元、複印費40元。侯××應首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賠償醫療費10000元、傷殘賠償金56676元、誤工費10131.3元、護理費1500元、交通費300元,共計78607.3元。對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損失醫療費4677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鑑定費730元、B超費120元、複印費40元,共計48265元,由侯××承擔2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9653元。

綜上,宋××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審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山東省莒縣人民法院(2013)莒民一初字第××號民事判決。

二、被上訴人侯××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上訴人宋××損失78607.3元。

三、被上訴人侯××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上訴人宋××其他損失9653元。

四、駁回上訴人宋××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914元,由宋××負擔949元,侯××負擔1965元;訴訟保全費220元,由侯××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2914元,由宋××負擔949元,侯××負擔196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 ×

代理審判員  張××

代理審判員  李 ×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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