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每月需支付一半工資給前妻 - 這離婚協議可以撤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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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內容:

老公每月需支付一半工資給前妻,這離婚協議可以撤銷嗎?

我和我老公是再婚,結婚後我才發現我老公和他前妻簽訂的離婚協議,其中有一條約定,離婚後男方每月支付工資的一半給女方,這條約定有效嗎?雖然女方沒有和我老公要,但女方如果起訴我老公支付,法院會支持嗎?

律師解答:

離婚協議是一種複合協議,既包括解除婚姻關係的形成行為,也包括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附隨行為。根據婚姻法及司法解釋可知: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在有些離婚協議中,當事人自願放棄一些財產權利或者給予對方一定的經濟幫助,以換取對方同意離婚。從上面的案例中可以看出,男方為了離婚,同意給女方每月工資的一半。我們看到的只是協議的結果,但這樣寫一定是有某種前提的,比如説女方生活困難,沒有住房,沒有經濟收入,還要照顧孩子等,而男方又着急儘快離婚,才會同意這樣的條件。那麼,在離婚後,男方可以反悔,主張撤銷贈與嗎?

《中國法院2107年度案例-婚姻家庭與集成糾紛》一書,收錄了這樣一個案例。原、被告的《離婚協議》約定:“自離婚之日,男方以後每月支付女方現金伍仟元整,每年女方、兒子及孫子的一切保險費用都由男方負責承擔。”離婚後,男方並未按照離婚協議約定履行支付女方5000元和保險費,於是女方起訴到法院,男方答辯稱約定給女方5000元屬於贈與,現在其要撤銷贈與。一審法院判決支持女方的訴求,男方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理由是:即使該內容屬男方對女方的贈與,但該贈與是以解除雙方婚姻關係為目的,現目的已達到,如果允許男方隨意撤銷,有違誠信原則,且會引發道德風險。

可見,實踐中法院認為離婚協議中的贈與並不允許隨意撤銷,這就如同在協議中約定夫妻的房產贈與孩子,離婚後不允許撤銷一樣,該贈與和解除婚姻關係是互為條件和前提的,如果該贈與可以撤銷,那麼是否意味着離婚也可以撤銷呢!再如,離婚協議約定另一方支付孩子上大學、結婚的費用,離婚後,另一方能以孩子已經年滿18週歲,不支付孩子上大學的費用嗎?在實踐中,法院認為離婚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原則,而關於財產分割和孩子撫養的條款與解除婚姻關係是不可分割的整體,另一方應當嚴格按照離婚協議約定履行,不能隨意反悔。否則,必然會對離婚協議的整體性帶來損害,甚至滋生夫妻一方為儘快實現離婚目的,而對協議約定任意妄為情況的產生。

因此,人們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一定要慎重,不能為了儘快離婚,什麼條件都同意,如果抱着離婚後再反悔的態度,那麼可就大錯特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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