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特許經營合同法律風險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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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商業特許經營合同法律風險解析

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涉及商標、專利及其他知識產權,系知識產權糾紛中的一種。本文選取四個常見的法律風險點進行分析,以供參考。

一、單方解除權的理解及行使

《條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後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從目前的判例及裁判觀點上看,各地法院、仲裁機構對於“一定期限”的把握並不一致,有些司法判例還提出了按合同期限摺合一定比例的觀點,但比例又各有不同。目前較為統一的認識是如果被特許人已經實際使用、利用了特許人的特許經營資源,則在合同已經實際履行的情況下,不再適用上述規定解除合同。

二、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相關糾紛

《條例》第八條規定,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根據該規定,特許經營合同需要備案,否則違反行政管理的規定。      

      三、兩店一年資質相關糾紛

       《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即特許人應當具備“兩店一年”的條件,但若特許人不具備該條件,並不會導致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若特許人在未予披露其不具備“兩店一年”資質的情況下與被特許人簽訂合同,則被特許人可以特許人隱瞞有關信息或提供虛假信息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為由主張解除合同;但若特許人明確告知其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則合同在被特許人已知情且同意簽訂的情況下,不具備解除條件。關於“兩店一年”資質糾紛,若具體情況確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7條至第151條規定的可撤銷情形,也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主張撤銷。

     四、被可商使用糾紛

     1.被特人不範使用註冊商

     實踐中,被特許人常在使用商標過程中對特許人商標的字樣、圖案等進行部分改動。這種行為有時是被特許人不懂商標法規定,想對被許可商標進行美化導致的。然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也即若商標使用不規範,最嚴重的後果可能導致註冊商標被撤銷。

     2.被特搭便行為 

     被特許人出於擴大自己的商標知名度,往往會在合作過程中把自己的註冊商標與特許人的註冊商標放在一起進行推廣使用,試圖讓消費者記住自己的商標,甚至讓消費者誤以為該商標為特許人的註冊商標,為後期不合作單獨使用其註冊商標做準備。司法實踐中,可能會因為雙方在未在合同中對此類行為及其違約責任進行具體約定導致法院及仲裁機構在處理該類案件時只能行使自由裁量權。

     3.被特人在合作期限屆滿繼續使用被可商

       此類糾紛,法理上屬於違約及侵權的競合。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特許方在合同終止後未拆除相關商標標識、辦理終止商標授權手續,放任商標被使用不管或多年後才發現,實際上是對消費者的不負責,也是對特許經營市場的破壞,甚至會被同區域的其他加盟商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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