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於職工或近親親屬自身原因的工傷判斷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8W

不屬於職工或近親親屬自身原因的工傷判斷

我國十分注重對於勞動者的保護,勞動者在正常上班的時候要享受工資,獎金等福利待遇。如果在工作當中或者是因工作出差的過程當中受到了傷害的話,屬於工傷範圍內的認定,就要啟動《工傷保險條例》,但並不是所有的《工傷保險條例》都可以隨意的使用,也就是説,單位必須先在30日之內做出一個工傷認定,或者是勞動者必須在一年之內來申請一個工傷認定,這也是一個期間的限制,如果超過了這個期限的話,那麼就屬於不被接受的範圍之內了。

申請期限例外的情況:

1.如果不是因為自己本人或者親屬的原因而導致超過這個期限的話,這時被耽誤的時間是不計算在內的,也就是説還是有可能申請成功工傷保險。

2.其實在這個解釋當中,還有對於這種情況給出了五個事例,如果符合這五個標準任意之一的話,就屬於這一個規定當中,那麼被耽誤的時間就不需要計算在整個的工傷認定申請期間內了。

第一是由於自然災害等人力不可抗力。

在這種情況之下,例如發生了地震,海嘯或者是泥石流,導致當事人自己本身的生活和存留都存在一定問題,此時去進行工傷鑑定是不太現實的。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如果當事人超過了規定的期限的話,也是沒有問題的,可以原諒。

第二是由於自己受到了限制。

去做工傷鑑定的前提必須是自己人生是自由的,可以去做工傷鑑定,但是如果自己被非法拘禁或者是被綁架的情況之下,本身人身自由就存在着限制的話,更沒有辦法去做什麼工傷鑑定了,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也是可以理解的。

第三是用人單位出現了錯誤。

去申請工傷鑑定的其中一個方法就是由問問單位去申請,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在此時出現了一些意外,或者是操作上的錯誤,導致耽誤了該員工的工傷保險申請的話,此時錯誤不在員工自己,而在於單位,那麼就可以由單位來承擔一定的責任,自己是不需要受到這樣的損失的。

第四是社會保險的行政部門出現了工作失誤。

在眾多的可能性當中,還有一個可能性是社會保險的登記部門出現了錯誤,導致當事人本身是沒有辦法登記在上面的,或者是在申請的時候,對於申請的表格有這不正當的處理而導致當時沒有辦法進行工傷認定。

第五是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體檢的仲裁,或者是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在這一段期間之內,當然要首先處理的就是仲裁和訴訟的問題,對於工傷的認定,可以先往後放一放。

所以綜上,如果出現了以上的五種情況的時候,不是因為自己本人或者親屬的原因而導致超過這個期限的話,此時是可以重新或者是中斷認定工傷傷情的,也就是説,當事人還是可以申請工傷認定來得到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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