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丈夫向妻子借款 - 離婚時律師幫忙“明算賬”

來源:法律科普站 9.83K

     在大多數人的認知中,結婚了就是一家人,兩個人努力掙的錢,都是共同的財產,畢竟日常開銷是兩口子在一起花費。但是,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間出現借款,為此還打了借條,一旦發生婚變,這筆錢該如何認定呢?

婚內丈夫向妻子借款 離婚時律師幫忙“明算賬”


       案例回顧

       馬女士與陳先生是經朋友介紹相識後步入婚姻殿堂的。馬女士是一位公職人員,陳先生則一直做着小生意,兩人的組合讓身邊的朋友們頗為羨慕。

       婚後,陳先生因為判斷失誤,生意出現了虧損,於是便開始各處借錢用於公司的週轉。很長一段時間內,陳先生都陷入到公司的經營危機中。此時,二人剛剛新婚不久,並沒有什麼共同的積蓄。但考慮到妻子在婚前的收入,身處困境的陳先生向妻子提出,希望她能伸出援手,幫自己度過難關。

       就這樣,馬女士先後通過銀行和支付寶,以轉賬的方式給了丈夫一百萬元。面對妻子的傾情相助,陳先生甚是感動,同時,對於妻子的每一筆轉賬都主動寫下了借條。

       俗話説的好,夫妻間“共苦容易同甘難”,在馬女士的幫助下,陳先生的公司很快走出低迷期,進入到良性循環的狀態。可是,對於妻子曾經的付出,陳先生卻早已拋到腦後。開始以各種應酬為由,很少回家。漸漸的,兩人感情破裂,經過協商,決定以協議離婚的方式結束這段婚姻。

       為此,馬女士和陳先生到民政部門辦理了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中,有這樣一條約定,陳先生需在辦理離婚手續後半年內,歸還婚內向馬女士的借款,共計一百萬元。協議簽了,兩個曾經相愛的人也算是和平分手,但是,對於協議中的欠款,陳先生屢屢耍賴,始終沒有兑現。

       在馬女士多次討要無果後,她找到了懷向陽律師,希望律師能幫自己要回這筆欠款。


       律師説法

       馬女士在離婚協議上約定了借款數額和返還時間,沒有超過訴訟時效且借款真實發生、用於丈夫個人經營的情況下,問題其實是比較好解決的。

       法律並不禁止夫妻之間相互借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二條: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對於婚前財產的處分,訂立了借款協議,離婚後同樣可以要求返還。

       從本案情況來看,馬女士借給丈夫的錢款是婚前的自有資金,有借款的事實和轉賬記錄,借款用於丈夫個人生產經營,在離婚時雙方約定陳先生返還,在半年內沒有返還,馬女士可以起訴要求返還。債權債務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故在約定還款時間未能還款的,應當在三年內起訴。

       從證據方面來看,有借條、轉賬記錄和離婚協議,資金來源部分可以截取結婚前自有資金狀況,借貸方面的證據比較充實。

本案的爭議焦點會在借款是否都用於一方從事的個人經營活動或其他個人事務。律師認為,考慮到馬女士為公職人員,有自己的收入,在收入能夠應付婚內日常生活的情況下,對於借款的去向是用於陳先生的個人經營部分爭議應當不是很大。

       因其基礎法律關係為借貸關係,馬女士完全可以通過民間借貸起訴,如有約定利息、違約金等,在訴訟中可以要求一併返還。

       婚內借款基於其存在婚姻關係的事實,比一般民間借貸案件的審查要更嚴格。法律保護每一個人作為個體的財產性權利,婚前財產、婚內財產可以由夫妻自主約定的更加明確。夫妻之間,也並非全然一體同生,馬女士的情況也並非個例,在不傷害對方利益的情況下保護自己的利益是非常有必要的,千萬不要讓自己陷入求救無門的困境。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