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申請限價商品房登記在一人名下屬於夫妻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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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產專業律師靳雙權專業代理二手房買賣、借名買房、房產繼承、確權、騰退房屋、公房糾紛、央產房、軍產房等房產糾紛案件。從業十五餘年,帶領專業房產法律團隊,辦理了大量房地產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訴訟經驗,現將這些案件改編為案例,希望可以幫助到讀者。(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家庭申請限價商品房登記在一人名下屬於夫妻財產嗎

 

 

原告訴稱

周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分割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判令涉案房屋歸周某所有,周某向李某海支付房屋補償款180萬元;2、判令李某海將涉案房屋騰退後交付給周某;3、判令李某海賠償周某房屋租金損失,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11月10日止,按年租金21600元計算,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李某海實際騰退交付涉案房屋之日,按月租金2500元計算。

事實和理由:周某與李某海原系夫妻關係,雙方於2002年10月16日登記結婚,於2003年7月22日生育一女李某奇。2008年9月,李某海、周某、李某奇以家庭為單位申請限價商品住房,並於2008年11月配售了D公司(以下簡稱D公司)開發的涉案房屋。2008年11月1日,李某海與D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限價商品住房)》,李某海與周某於合同簽訂當日向D公司支付全部購房款530503元。2010年5月,D公司向李某海和周某交付涉案房屋。現涉案房屋具備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條件。

2015年4月10日,因與李某海發生衝突,周某和李某奇搬離涉案房屋,房屋由李某海居住。李某海還通過更換門鎖等方式拒絕、阻撓周某和李某奇居住使用涉案房屋,二人只得在外租房。2019年6月,周某和李某海經法院判決離婚,因涉及李某奇的利益,故未在離婚案件中對涉案房屋進行處理。為維護周某和李某奇的合法權益,提起本次訴訟。

 

被告辯稱

李某海辯稱,涉案房屋以李某海名義購買,由李某海實際居住,是李某海的唯一住房,從物權登記和實際使用情況來看,涉案房屋應當判歸李某海所有,李某海同意按照房屋市場價值支付周某50%份額的房屋補償款。李某奇作為共同申請人申請涉案房屋,只涉及居住權,不涉及財產分割。租房損失是周某自己造成的,不同意支付房屋租金損失,且離婚判決已經認定該部分損失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周某屬於重複主張,不應當得到支持。

李某奇述稱,同意周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院查明

周某與李某海於2002年10月16日登記結婚,於2003年7月22日育有一女李某奇,於2019年6月3日經本院判決離婚,李某奇由周某撫養,李某海支付撫養費。

2008年9月3日,周某、李某海及李某奇申請限價商品住房資格市備案通過,配售一套兩居室限價商品住房。2008年11月1日,李某海(買受人)與D公司(出賣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由李某海購買涉案房屋,套內建築面積67.74平方米,房價款530503元。此後,周某與李某海向D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款。2010年,涉案房屋辦理入住手續,現涉案房屋由李某海居住,商品房預售合同及相關付款發票均在周某處。

2019年9月,周某將李某海、D公司訴至本院,要求周某與D公司協助李某海將涉案房屋的產權登記至李某海名下,本院於2019年12月判決,支持了周某的訴訟請求。李某海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後自行撤回上訴。經詢,雙方均稱涉案房屋現尚未辦理產權登記,雙方均認可涉案房屋的市場價值為410萬元。

關於租金損失,周某主張2016年11月9日第一次起訴離婚開庭後,李某海擅自更換涉案房屋門鎖,導致其與孩子無法進入房屋,只能在外租房居住,李某海侵犯周某及李某奇的居住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並就此提交2018年8月27日開庭筆錄、居住證明、《房屋租賃合同》、借條、銀行轉賬記錄予以證明。李某海表示不認可週某在外租房的事實,且2016年11月簽訂租賃合同,2018年才支付租金的行為不合常理,如果認為李某海存在侵權行為,可以另案主張,與本案並非同一法律關係。

另查,李某海以分家析產糾紛將周某、李某奇、周某之母等六人訴至本院,主張對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一號房屋)享有排他性居住使用權以及騰退房屋、支付拆遷補償款等訴訟請求。2020年11月17日,本院作出判決一號房屋的排他性居住使用權益由李某海享有,李某海給付購房款253485元及安置面積補償款63300元,收到購房款及補償款後10日內將一號房屋騰退交付李某海,後各方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訴訟中,本院依周某的申請對涉案房屋進行預查封,查封期限自2020年6月29日至2023年6月28日。周某支付保全費5000元。

 

裁判結果

一、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歸原告周某所有,被告李某海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協助原告周某將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至原告周某名下;

二、原告周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被告李某海房屋補償款二百萬元;

三、被告李某海於收到原告周某給付上述第二項房屋補償款後十日內將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騰退並交付給原告周某;

四、駁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本案中,涉案房屋購買於周某與李某海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應屬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現涉案房屋能夠辦理產權登記,共同申請人李某奇亦表示同意對房屋進行分割,故涉案房屋具備分割條件。法院按照照顧子女及女方權益的原則,並考慮房屋市場價值、雙方對家庭及房屋的貢獻、支付能力等因素,確定涉案房屋歸周某所有,李某海配合周某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周某給付李某海房屋補償款200萬元,李某海應當於收到房屋補償款後十日內將涉案房屋騰退交付給周某。關於周某主張的李某海侵犯其居住權的損失賠償問題,與本案並非同一法律關係,本案不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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