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繼父母子女之間相關法律問題的簡要分析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9W

隨着離婚率的逐年上漲,再婚家庭的組合越來越多,由此引發了很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法律問題糾紛。本人就此簡要對繼父母、繼子女之間常見幾個法律問題進行以下分析

對繼父母子女之間相關法律問題的簡要分析

一、如何判斷繼父母、繼子女之間已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係?

並非生父母與繼父母一結婚,繼父母與繼子女的撫養教育關係就已經成立。判斷繼父母、繼子女是否形成了撫養教育關係,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審查1、生父母與繼父母再婚時,繼子女是否已經成年;2、繼父母與繼子女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3、繼子女是否實際接受繼父母生活上的照顧撫育;4、繼子女繼父母家庭身份融合程度等,可以從以上幾方面來進行綜合判斷
二、繼父母與生父母離婚之後,繼父母還需要繼續撫養繼子女嗎?

繼父母與生父母離婚導致再婚關係終止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既非姻親關係,又非血緣關係,所以繼父母與生父母離婚後,繼父母對繼子女的撫養以自願為原則,如果繼父母不同意繼續撫養未成年繼子女的,繼父母子女關係可以解除,該未成年子女應由其生父母撫養。
三、那如果繼父母與生父母離婚時,在離婚協議內約定繼父母每月給付繼子女一定撫養費直至該未成年繼子女年滿十八週歲為止,如果離婚後,繼父母未按離婚協議的約定支付該撫養費的,未成年繼子女要求其給付,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答案是否定的,上述已經説過繼父母與生父母離婚後,繼父母對繼子女的撫養以自願為原則,撫養法律關係往往系基於身份關係而產生的,並非受一般合同法的規定調整,繼父母若明確表示不同意繼續撫養繼子女的,即使離婚協議內約定了支付撫養費,繼父母也沒有繼續支付撫養費的義務
四、繼父母是否應當為繼子女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如何確定應保留的必要遺產份額呢?

若繼父母繼子女之間已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係,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對繼父母的遺產享有繼承權。而繼承法第19條同時規定了: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財產份額。若繼父母去世時,繼子女存在尚未成年或者已經成年但無法自理等情況的,繼子女屬於缺乏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繼父母應當為繼子女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若繼父母的遺囑未為繼子女保留必要份額的,則遺囑部分無效,在確定完應保留份額後,剩餘遺產份額按照遺囑來執行。應保留的必要遺產份額往往由法院來酌定,目前法律並沒有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而法院則往往結合繼父母、繼子女共同生活時間的年限、距離成年的年限以及繼子女尚有自己的生父母對其履行撫養義務等情況,酌情確定應保留的份額。
五、再婚後,生父母去世,未成年繼子女由誰撫養呢?

在繼父母與繼子女已經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情況下,生父母去世,導致繼父母與生父母再婚關係終止的。如果繼子女未成年,一般不允許解除繼父母子女關係。如果生父母的另一方願意將未成年子女接回撫養的,同時繼父母表示同意的,繼父母子女關係可以解除。生父母去世時,繼子女已經年滿八週歲的,在處理關於其由誰撫養問題時應當徵得繼子女本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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