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房產律師——從兩份不同的拆遷承諾書看意思表示清晰與否對協議履行的影響

來源:法律科普站 8.66K

原告訴稱

繼承房產律師——從兩份不同的拆遷承諾書看意思表示清晰與否對協議履行的影響

原告張某均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張某聰向原告支付拆遷補償款164.07785萬元;2、要求被告錢某曉向原告支付殘疾人補助費4萬元。

事實與理由:北京市東城區A公房系原告之母吳某越承租的公房,吳某越育有四名子女。張某均與張某聰之父、錢某曉之母系兄弟姐妹關係。原告與二被告的户籍均登記在A號公房,原告單獨一個户口本,二被告一個户口本,且原告在該房屋內實際居住。

2018年A號公房進行拆遷,因原告身體有殘疾不方便磋商合同,原告遂委託張某聰代為訂立合同,但張某聰並未將拆遷情況告知原告,原告於起訴前並不知曉房屋的補償標準,補償方式等。A號公房拆遷後安置朝陽區兩居兩套,張某均分得一套,張某聰分得一套。拆遷過程中,原告與二被告曾訂立《承諾書》,約定張某聰向原告支付30萬元,但張某聰並未如約履行。

後原告於訴訟中得知A號公房拆遷後的除安置住房以外尚有拆遷補償款,且拆遷公司因原告系殘疾人支付了4萬元的補助費。根據原告調取的拆遷檔案中的《承諾書》,顯示拆遷利益由家庭內部自行分割,並無約定30萬元的《承諾書》。原告認為,張某聰代理張某均與錢某曉領取了拆遷補償款,原約定30萬元的《承諾書》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利益,原告與二被告應根據全部拆遷利益進行重新分配

 

被告辯稱

被告張某聰辯稱:認可原告所述A號公房承租情況及户口登記情況。該房屋拆遷時張某均與錢某曉委託張某聰辦理拆遷事宜,拆遷利益為兩套安置住房及320餘萬元的拆遷補償款。三人協商兩套安置住房由張某均及張某聰各分得一套,剩餘拆遷補償款全部歸屬於錢某曉。

後在訂立拆遷協議時,張某均提出30萬元補償款的要求,表示如果不分得30萬元則拒絕騰退,張某聰考慮這是難得的拆遷機會,因此同意由張某聰個人向原告支付30萬元,該款項與拆遷補償款無關,拆遷補償款仍歸屬於錢某曉,三方因此簽署《承諾書》。

後原告與二被告按照《承諾書》約定的內容履行,張某聰及張某均分別取得安置住房,拆遷補償款由錢某曉獲得,張某聰本欲向原告支付30萬元款項,但原告提出異議,要求張某聰支付150萬元,後雙方協商未果。現張某聰同意向原告支付30萬元,但因原告拒絕收取該款項,導致張某聰已經將其挪作他用,現在並無履行能力,不同意原告要求補償款164.07785萬元的訴訟請求。

被告錢某曉辯稱:認可張某聰陳述的內容,A號公房拆遷安置考慮了所有户籍在冊人員的利益,與幾個户口本無關,錢某曉系被安置人之一,理應獲得拆遷利益。且原告與二被告已對拆遷利益的分配協商一致,原告無權要求重新分配。錢某曉取得了拆遷補償款320餘萬元,同意向原告支付殘疾人補助費4萬元。

 

法院查明

2018年11月2日,張某聰(乙方)與B公司(甲方)訂立《C項目承租公有住宅搬遷補償協議書》,約定乙方承租A號公房2間,建築面積43.32平方米,户籍在冊人口3人,分別為户主張某均,户主張某聰、之表妹錢某曉。自訂立協議之日起,乙方自願放棄搬遷房屋的租賃關係及承租權,甲方按照協議約定對乙方進行安置補償。

甲方向乙方支付房屋價值補償及各項補助款、補助費補償共計519.1901萬元,其中殘疾人補助費4萬元。乙方應當自協議生效之日起7日內搬遷房屋交付甲方。如乙方符合房源獎勵條件的,可申請認購住房兩套,具體購買事宜由乙方自行辦理。乙方簽章處顯示有錢某曉代理人張某波簽名及張某聰簽名。

2018年11月2日,張某聰(乙方)與B公司(甲方)訂立《拆遷補償補充協議》,約定乙方所得補償獎勵519.1901萬元,乙方選擇的獎勵房源為朝陽區地塊保障性住房項目D號房(兩居室),折抵購房款後甲方應向乙方支付補償款438.5557萬元。乙方簽章處顯示有錢某曉代理人張某波簽名及張某聰簽名。

同日,張某聰(乙方)與B公司(甲方)訂立第二份《拆遷補償補充協議》,約定乙方所得補償獎勵438.5557萬元,乙方選擇的獎勵房源為朝陽區地塊保障性住房項目E房屋(兩居室),折抵購房款後甲方應向乙方支付補償款328.1557萬元。乙方簽章處顯示有錢某曉代理人張某波簽名及張某聰簽名。2019年1月7日,張某聰領取拆遷款328.1557萬元。

在拆遷檔案中,附有張某均的《殘疾人證》,顯示肢體殘疾二級。附有《承諾書》一份,載明原告與二被告承諾在搬遷範圍內,A公房所有搬遷補償款存摺做在張某聰名下,待領取存摺後,家人自行分割;兩居室一套購房人為張某均,另一套獎勵房源兩居室購房人為張某聰;如因此發生的相關責任及糾紛,與搬遷單位、搬遷工作人員等相關單位均無關,一切責任由我三人自負。

原告認為根據該《承諾書》約定,補償款領取後應由原告與二被告自行分割,因此原告提出本案訴訟請求。二被告對此不予認可,稱三人因原告提出30萬元拆遷補償後另簽署過另外一份《承諾書》(以下簡稱《承諾書》一),已經對拆遷款如何分配作出約定,張某聰向原告支付補償款30萬元,所有拆遷補償款扣除房款後歸屬於錢某曉,原告亦簽字認可。

二被告提交當事人簽署《承諾書》一時的照片,稱拆遷公司分別與三方商談並組織簽字,一張照片顯示原告在《承諾書》一中首先簽名,一張照片顯示錢某曉代理人在《承諾書》一中第二個簽名,最後一張照片顯示張某聰在《承諾書》一中最後簽名。原告對此不予認可,稱照片中無法體現當事人形成分配的合意,且拆遷檔案中並無該《承諾書》一。

後本院向拆遷公司調取《承諾書》一原件,與二被告提交照片中顯示的《承諾書》一內容相同,內容為:1、房屋搬遷補償款存摺做在張某聰名下,待領取存摺時,張某聰向張某均撥付30萬元;2、兩居室一套購房人為張某均,另一套購房人為張某聰;3、拆遷補償款扣除購房款後,剩餘款均歸錢某曉所有。尾部承諾人顯示張某均、張某聰、錢某曉受託人張某波簽名,時間為2018年10月22日。

經質證,原告認可簽名的真實性,但認為原告調取拆遷檔案時,該份《承諾書》一併不在其中,因此應以原告提交的《承諾書》內容為準;原告提交的《承諾書》無簽署日期,因此可以認定在《承諾書》一之後形成;由原告取得30萬元拆遷補償款並不公平。二被告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可。現原告及張某聰認可已分別取得回遷安置房,錢某曉認可已收到拆遷補償款328.1557萬元。

 

裁判結果

一、被告張某聰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向原告張某均支付補償款30萬元;

二、被告錢某曉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向原告張某均支付殘疾人補助費4萬元;

三、駁回原告張某均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根據二被告提交的簽約照片及法院調取的證據,可以證明原告與二被告曾就拆遷安置補償利益訂立過《承諾書》一,明確約定了拆遷安置補償利益的具體分配,該約定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當事人應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

現原告雖稱拆遷檔案中留存有《承諾書》,根據該承諾書當事人之間應對獲得的安置利益自行分配,據此提出本案訴訟請求,但上述《承諾書》系被拆遷人針對拆遷利益的取得對拆遷人作出的承諾,並未明確被拆遷人之間安置利益如何具體分配,而《承諾書》一則為被拆遷人之間對安置利益分配的具體約定,該約定對全體被拆遷人產生約束力。

原告認為《承諾書》形成於《承諾書》一之後,因此應以《承諾書》作為依據重新分配拆遷利益,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且根據上述兩份《承諾書》的具體內容之間的差異,其形成時間亦不影響當事人之間依約定分配拆遷利益的真實意思表示。綜上,原告要求重新分配拆遷利益,進而要求張某聰支付二分之一拆遷補償款的訴訟請求,理由不足,不支持。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