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盃期間個人參與賭球的個人法律風險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1W

世界盃期間個人參與賭球的個人法律風險


近年來,網絡賭球愈發猖獗,2021年歐洲盃反賭球之“戰”仍歷歷在目。實際上,早在2015年國家體育總結就曾發佈通知要求肅清違規利用互聯網銷售彩票等問題。2016年“兩部三局”又重申“禁令”,要求嚴查網絡公司等單位和個人擅自利用互聯網銷售彩票行為。2021年公安部舉行新聞發佈會,通報打擊網絡賭博成果,打掉網絡賭博平台、非法支付平台、非法技術團隊及賭博推廣平台共計9800餘個。毋庸置疑,網絡彩票是非法的,任何在網絡上購買比分輸贏的網站均系非法網站,然而賭徒們通過外圍博彩平台進行線上賭球的行為仍數見不鮮。2022年卡塔爾sjb賽事正酣,本文旨在明晰網絡賭球行為背後的法律風險,引導公民在暢享精彩賽事的同時,正確、理性地參與博彩,精準把握娛樂活動與違法行為的界限。

 

 我國,任何形式的賭博行為均不被法律所允許,根據行為情節輕重,分別由《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政手段與《刑法》的司法手段予以懲戒。

 

1.偶爾參與賭球,構成違法,但不構成犯罪。參與賭球一般屬於違法行為,可對參與人進行治安管理處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對參賭人員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2.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構成賭博罪。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所謂“聚眾賭博”,是指行為人組織、召集較多的人糾集在一起進行賭博,部分行為人通過聚眾賭博,從中抽頭漁利,俗稱“賭頭”。值得注意的是,“賭頭”本人並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所謂“以賭博為業”,是指以賭博為常業,即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行為,俗稱“賭棍”。值得注意的是,要根據賭博行為的時間延續性和長期性等實際情況確定是否以賭博為業。

3.組織、開設賭場的,構成開設賭場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了對開設賭場罪的打擊力度,將開設賭場罪的法定刑由“三年有期徒刑”調整為“五年有期徒刑”。根據修正後的《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所謂“開設賭場”,是指開設專門用於賭博的場所。隨着科技的發展,開設賭場的形式也在發生變化,在互聯網進行網絡賭博的情況日益增加。根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行為,均屬於開設賭場行為。

 

定罪量刑標準

 

1.賭博罪。根據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聚眾賭博:(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2.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罪規定了兩檔刑:構成犯罪的,即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2010年《意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開設賭場情節嚴重:(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的;(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賭資如何計算

 

根據2005年《解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2005年《解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賭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賭博用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賭博犯罪法分子所有的專門用於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應當依法予以沒收。

網絡賭球操作


    
隱蔽且不易審查,具有交易率高、引流量強、受眾面廣、賭資更大等特點,近年來呈現組織規模化運營態勢,貽害深重。常見於莊家接入網絡賭球平台(國外合法博彩公司/非法博彩投注網站),此類平台或由境外服務器搭設直營,或租借境外服務器居間代理,最終通過層層代理、抽水的方式實施犯罪。這種賭客與莊家對面不識,僅通過掮客推廣的賭球平台進行下注操作的模式,賠率極高,涉刑風險尤甚。比如“滾球”玩法。這種玩法的優點是具有時效性,即在比賽中可以隨時下注,包括大小球、輸贏、角球數、有無點球、誰先進球等,很容易令賭客迷失自我,投入大量資金。[1]因此,幾乎所有賭徒都有一條認知鐵律,即“一買強隊就遇爆冷,一買弱隊就被ts,莊家搞鬼是常態,球員踢假球,比賽有劇本”。故從法律層面梳理公民網絡賭球行為背後的風險點尤為切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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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操作手法

具體參與方式

以銀行個人賬户、網絡電子錢包為載體,利用銀行電子渠道、第三方支付方式進行賭資劃轉、結算是當前組織實施網絡賭球最主要的方式

國內代理人成為國外賭博網站的“總代理”後,逐級發展下線,形成“金字塔形”的組織,並通過登錄網站的用户名和密碼控制下線,組織賭博活動。賭博時,賭客根據上級代理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碼登錄指定的賭博網站,並在網站內完成充值、投注、返金等賭博活動。這種方式中,境外賭博網站為吸引代理人,按參賭人員投注額的一定比例向代理人逐級返利。同時,為鼓勵代理人發展下線,境外賭博網站還讓出一定的投注比例給代理人坐莊獲利。

直接網站註冊參與網絡賭球

賭客自己登陸境外賭博網站並註冊用户名和密碼,然後將賭資打入賭博網站指定的銀行賬户,購買虛擬籌碼進行賭博,直接與賭博公司結算,中間無代理商。



 

賭博犯罪和羣眾娛樂活動如何區分

 

1.看客觀行為性質。賭博罪、開設賭場罪客觀上需以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開設賭場三種行為為限。

2.看主觀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根據2005年《解釋》第九條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

 

在此提醒廣大球迷應理性觀看sjb,文明欣賞足球競技賽事,尊重體育精神,切勿貪圖一時刺激或利益而參與賭球。同時,微信羣的建立者、管理者也要對所建立的微信羣負責,帶頭遵守法律法規,嚴格規範羣內成員的言行舉止,遠離賭球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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