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事拘留後證明無罪的,可以在被拘留期間,要求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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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刑事拘留後證明無罪的,可以在被拘留期間,要求賠償嗎?

被刑事拘留後證明無罪的,可以在被拘留期間,要求賠償嗎?

【案例】

2013年3月1日,都是一個月最後的日子就是開頭,但是李某卻在這一天遭遇了不幸,這一天,他因為特殊原因被刑事拘留了十天,但是最後卻被證明無罪被釋放了。

十天,説長不長,説短也不短,儘管是僅僅不到半個月的時間,但是這還是讓李某的生活受到了很大的影響。他被拘留出來以後,因為有這段經歷,被公司辭退,而且以前的朋友也不再和他聯繫了,他漸漸地被疏遠來,被孤立了。

他幾次出來解釋,但是身邊的朋友還是在他背後議論紛紛,出現這樣的狀況,李某完全是無可奈何,已經麻木了。對此,李某可以要求賠償嗎?

【律師解釋】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普通公民),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最長的拘留時間是37天。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我國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為3+7天、7+7天、30+7天,即10天、14天和37天。

實踐中最容易被亂用的就是37天的情況,該期限僅適用於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嫌疑人,除了這三種情況,對被拘留人適用37天的拘留期限就是違法的,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接下來我們看看國家賠償的方式及賠償金的計算。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三條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受害人有權獲得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根據賠償規定,原則上不超過人身自由賠償金以及生命健康賠償金兩項總額的35%,但也不得低於1000元。根據《賠償法》第33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我國上一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拘留的條件為:《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及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如果偵查機關違反刑事訴訟法上述規定,對嫌疑人進行拘留的,就是違法的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被拘留人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綜上所述,在上述案例中,李某的情況是可以根據上述規定進行相關的補償的。如果是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採取拘留措施的。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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