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擔保合同可以單方面解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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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擔保合同本質上屬於擔保合同。單方解除權一般都屬於法定解除權。

委託擔保合同可以單方面解除嗎

《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了擔保物權消滅的法定情形,在擔保合同中表現為:

1、主債權消滅,即主債權債務合同已經按照約定履行,合同權利義務終止。

2、擔保物權實現,即主債權合同的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擔保人已經對該債務人的民事責任承擔擔保責任,擔保合同權利義務終止,擔保人可依法向該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3、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即債權人明示或超過擔保期間不行使擔保權利,擔保人無需擔保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債權人有權單方面解除擔保合同,而擔保人不具備單方解除權。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條 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條 委託人可以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

第九百二十一條 委託人應當預付處理委託事務的費用。受託人為處理委託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託人應當償還該費用並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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