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不是商品!河北一父親竟賣掉5個親生孩子獲利18萬 -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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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有句話説得好

孩子不是商品!河北一父親竟賣掉5個親生孩子獲利18萬,判刑!

“虎毒不食子”

但河北有一位父親

竟為了牟利將自己5個親生孩子販賣!

男子賣掉5個親生孩子被判10年


河北蔚縣法院近日公佈一起拐賣兒童案主犯竟系涉案兒童的親生父親


2012年至2020年期間,男子楊某某與其妻子苑某共生育五個孩子(兩男三女)均被楊某某以2萬到8萬的價格賣給他人,其自述共獲利約18萬。


經法院審理,楊某某被判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8萬元。為楊某某出賣兒童提供幫助的李某某、段某某也分別獲刑。

賣掉自己親生子女的行為,也是違法的!


根據2010年《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規定,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任何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都不容侵犯,雖然父母對親生子女享有監護權,但子女不是父母的“私人財產”,子女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不容侵犯,絕不允許買賣。

之所以產生這種人倫悲劇,大多數是因為為人父母的沒有責任心,又被販賣嬰兒巨大的利益所吸引,一個嬰兒少的幾萬塊、多的上十萬,足夠這些人不勞而獲好幾年,所以他們才會不顧法律、枉顧倫常。但這種行為不僅令人不齒,更是觸犯《刑法》,等待這些人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刑法》規定:

拐賣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 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

      · 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

      · 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 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 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刑法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後續有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以非法拘禁或故意傷害、侮辱罪與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數罪併罰。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這個罪名有一個大大的免責條款:就是隻要不阻礙不虐待被買兒童就可以免於刑事處罰。不過2011年修改了刑法,變成了可以減輕但不會免於刑事處罰。


就孫海洋兒子孫某被拐一案中,孫某的“養父母”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他們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但孫某的“養父母”應該沒有對孫某進行虐待,沒有阻礙對其進行解救,也沒有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據此,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


很多網友都在呼籲“買拐同罪”,就是因為有買的需求,才促使人販子拐賣一個接一個的販賣人口,讓一個又一個家庭走向破碎。


可是,我們要知道的是,一旦買拐同罪,解救被拐人口就更困難了。刑法最初設置免責條款,就是為了減輕解救被拐人口的難度,減少可避免的事態升級,避免將犯罪分子逼上絕路。所以,在目前的情況,為減少可避免的事態升級,實現兒童利益保護最大化,在打拐和解救之間實現平衡,只能“買拐不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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