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財產中的繼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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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間財產中的繼承問題

同居關係作為一種較為不穩定的社會關係在當前社會上極為普遍然而基於其不穩定的因素法律在對待同居關係上無法像對待婚姻關係那樣作出較多限制性的規定明確的劃分同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有鑑於此法律對於同居期間主要的規定僅在於同居期間的非婚生子女和財產而且就同居期間雙方所得的財產該如何分割的問題法律規定的較為模糊並且因為同居可能會牽扯到其他的因素當前社會中經常出現的關聯問題即是繼承問題近期遇到的一個案件就極為典型

案件梗概

案件當事人小李的父親李某開辦工廠收入頗豐可惜中年喪妻近年來突然結識一紅顏知己王某雙方共同生活後李某沒告訴自己孩子的情況和王某共同出資買房一套可在買房後李某因突發腦溢血不治去世小李這時拿着自己老父親的銀行卡才知道竟然還有一套房一查價格將近有800想找對方理論拿回屬於父親的那份可是房屋登記在對方名下對方也完全不承認有老爺子買房的事實小李委託了律師去法院起訴要求繼承房屋屬於李某的份額可均被法院駁回了起訴案件一時陷入了僵局

案件分析

本案的棘手之處在於存在兩個法律關係一是當事人父親李某和王某之間的同居關係二是李某和當事人之間的繼承關係小李在此之前提起的訴訟要求直接按照繼承關係繼承屬於李某的房屋份額問題點在於繼承法律關係存在於繼承人和被繼承人之間繼承人繼承的是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然而在本案中小李想要繼承的是房屋份額然而該房屋現登記在王某名下房產證上也並未註明相關份額的劃分按照不動產物權公示生效主義的原則該房屋從權利外觀上看就是王某的個人財產和李某不存在關係因此提起繼承之訴很難在法院走得通小李雖然請了律師但是也白白忙活了很長一段時間

回到案件的本質雖然我們希望獲得的是基於繼承關係獲得的財產可是本案發生的基礎在於李某的王某之間的同居關係那麼就應該從同居關係上打開缺口反其道而行之換一個順序先通過同居析產之訴確認房屋份額再基於小李法定繼承人的身份天然的就可以繼承這部分財產在程序上雖然小李並非同居關係的當事人但是基於繼承人的身份代為提起訴訟也是法律允許的我們提起同居析產之訴後如果案件進展順利在房屋份額已經確認的情況下之後也不必向法院再提起繼承之訴省去了當事人多次訴訟的成本通過此番操作我們向法院提起了同居析產之訴法院也最終受理了本案

立案之後通過向法院申請調查令的方式從房地產開發商處調取了當時購房時的付款記錄成功找到了當時李某曾經用自己的銀行卡出資的證據那麼依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分割。因此該套房屋屬於按份共有應當按照當時購房的出資額確定各自應當佔據的份額對方在該份證據之下也沒有了更多辯駁的餘地最後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小李也拿回了屬於自己本該繼承的那一部分財產

案件總結

同居關係畢竟不同於夫妻關係很多能夠在夫妻關係中法定的權利和義務無法在同居關係中直接進行認定本案的繼承關係就是當今許多子女並未在老人跟前贍養的情況下跟同居者產生了情愫從而將財產和同居者進行了混同更是存在書寫遺囑將其贈給他人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子女作為法定繼承人的權利當然受到了侵犯此時結合本案我們認為應該提起同居析產之訴而非繼承之訴更符合法律視角下的事實根源為當事人減少訴訟風險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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