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民法典·案例】妻子失聯 - 丈夫如何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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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民法典·案例】妻子失聯,丈夫如何離婚

【學習民法典·案例】妻子失聯,丈夫如何離婚?

陳某與劉某於200*年通過相親相識,後戀愛,200*結婚。婚後雙方經常發生爭吵,尤其在女兒出生後,兩人之間的分歧越來越多。終於有一天,劉某丟下女兒離家出走,陳某多次尋找劉某均無果。聯繫劉某朋友和家人,均無人知道劉某下落。四五年後的一天,陳某接到某銀行信用卡部門催收電話,稱劉某有數萬元信用卡欠款至今未還。陳某忽然意識到,與劉某長期分居,且聯繫不上劉某,無法就日後生活與劉某進行協商解決,加之可能產生的不知情債務,離婚是迫在眉睫的事情了。

後陳某諮詢當地律師後,又通過網絡聯繫上本律師,委託我們代理其起訴失聯妻子劉某的離婚糾紛。

     在得知陳某的情況後,我們針對案件可能存在的送達困難問題和第一次起訴可能判不離婚等風險問題,一一告知陳某,並徵求陳某意見後,接受了其離婚案件代理工作。

      本案最終通過兩次起訴,最終法院判決准予陳某與劉某解除婚姻關係。陳某的訴求最終得以實現。

 

【案件分析】

本案涉及到的是配偶失聯,如何離婚?

離婚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和起訴離婚。當男女雙方就離婚及財產、子女、債權債務等問題協商一致可選擇協議離婚。但是如果協商不成,或者一方失聯,客觀原因無法協商,就必須通過起訴離婚來達到離婚目的。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三、四、五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由此可見,如果起訴離婚案件到了法院,法院是需要審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沒有達到感情破裂的條件或者因被告方缺席,導致無法查清是否感情破裂,法院在原告第一次起訴離婚時,是不準予離婚的。本文重點介紹的是,被告方失聯,下落不明的情況下,原告方如何實現離婚目的的。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結合以往案例,如果遇到被告方失聯,起訴離婚有兩種途徑:第一,向法院申請宣告被告方失聯,待法院該判決作出後,原告方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即會判決離婚。第二,以普通案件向法院起訴離婚,但因聯繫不到被告,法院在原告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案件中,會缺席判決不準予雙方離婚。需要待該判決生效後,再過一年,該原告方才可以第二次起訴離婚,這是法院會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之規定,准予雙方離婚。

但兩種途徑,無論選擇哪一種,各有利弊。優點是:如果原告選用第一種方法離婚,只要被告被宣告失蹤,原告方第一次起訴即可達到離婚;如果原告選用第二種方法的優點是省去申請失蹤瑣碎的申請流程。缺點是:選用第一種方法,宣告失蹤的前提是需要:自然人下落不明滿2年或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後者沒有實際時間限制,但是需要特殊事件出現);選用第二種方法,則需要兩次向法院法院起訴離婚,法院通過正常送達途徑聯繫不上被告,則需要公告送達,依照目前《民訴法》的規定,第一次起訴離婚需要兩次公告送達,每次公告需要兩個月的時間,第二次起訴離婚需要和第一次起訴同樣的公告程序,公告時間和兩次訴訟之間的等待時間較長。

綜上,是我們根據實務並結合法律規定,為一方在配偶失聯時提出離婚的解決方法。代理過程中可能存在種種波折,這時候選擇一個稱職的代理律師顯得格外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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