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雙方都想要孩子怎麼辦 - 如何確定孩子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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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雙方都想要孩子怎麼辦

離婚雙方都想要孩子怎麼辦,如何確定孩子撫養權

離婚時,如果雙方就子女撫養權的問題無法達成一致起訴到法院要求與以解決的,司法實踐中常見到幾種情況:

第一種,哪些情況下孩子判歸女方撫養的可能性大: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因為此時孩子尚處在嬰兒期,需要母親的哺乳。女方已做絕育手術的,男方未做;孩子一直隨母親或外祖父母生活,如離婚後隨父親生活對其生活習慣改變較大,不利孩子成長的;離婚時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差別不大,但證據證明離婚的原因是由男方婚外情導致的;男方有賭博、酗酒等不良嗜好或性情暴躁、缺乏耐心等不利與孩子共同生活的;十週歲以上的孩子願意隨母方生活的;

第二種,哪些情況下孩子判歸男方撫養的可能性大:

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女方不盡撫養義務比如長期在外不回家,或無法實際盡到撫養義務如工作性質的原因等;男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男方年紀偏大,再次生育的概率較小,而女方尚處較好的生育期;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成長的;女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的;

二、如何確定孩子撫養權

子女隨父方還是母方生活

協議處理

離婚家庭的子女隨父方生活還是隨母方生活,可以由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協商決定。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應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關於子女隨哪方生活。

在離婚之訴中,如果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達成協議,一般法院會尊重其協議,但是雙方協議由父方或母方撫養子女對子女正常生活有嚴重不利的除外。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應該尊重雙方協議。

子女不足兩週歲

如果離婚家庭有不足兩週歲的子女,那麼考慮到子女較小,更加需要母親的照顧,有的可能尚處於哺乳期,所以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實際上不能或不願撫養子女的可以隨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等。

子女在兩週歲以上

離婚家庭的子女在兩週歲以上,且雙方同爭子女撫養權的,法院應同等的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於其成長。

子女隨父母中其中一方時間較長,對這一方較有感情,則孩子應隨這一方生活;子女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時間較長,或與之感情較深,也可以作為決定子女隨父方還是母方生活的理由。法院在調節或判決的時候會考慮到這個因素,如果子女與祖父母關係較密切,那麼一般判決隨父方生活,相反,則隨母方生活。當然這是在雙方其他條件均等的情況下。

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竊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那麼子女自然不適於與之一起生活。

另外還要考慮父母雙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已經喪失生育能力,那麼在這方撫養孩子無不利因素時,應優先考慮這一方;再如,一方沒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則應優先考慮前者。

子女在十週歲以上

在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願。但是這並不是説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

對於成年子女隨哪方生活的問題,法院則會更多的考慮子女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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