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期間一方的債務在離婚時應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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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與丈夫胡某的離婚官司還在進行時,突然接到一紙訴狀,丈夫的朋友盧某將他們夫婦起訴到法院,索要胡某向他借的28萬元。2014年4月,胡某借了朋友盧某15萬元做投資,2016年6月又借了13萬元。礙於朋友情面,盧某一直沒讓胡某出具借條,也未約定還款時間及利息。直至去年9月,盧某看胡某一直拖着,才讓胡某補了張借條。又拖了半年多,盧某實在忍不住了,向錦江區法院起訴,索要28萬元借款。盧某認為,借款發生時胡某和王某還沒鬧離婚,應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共同償還。而胡某也是同樣的看法。在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他承認向盧某借款28萬元的事實,還稱妻子王某對這筆借款也清楚,因此這筆借款應該夫妻二人共同償還。但王某表示,這筆債應該算是胡某的個人債務,與自己沒有任何關係。王某稱:“我們從2014年3月就分居了,很少有來往和聯繫,他在外面欠的債,我根本不知道,這28萬元是怎麼用的,我完全不清楚。”

夫妻分居期間一方的債務在離婚時應該如何處理?

夫妻分居意味着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在很大程度上都已經停止履行,雖然夫妻關係仍舊存續,但是夫妻感情已經出現裂痕,婚姻關係很可能走向破裂。在夫妻分居期間一方所產生的債務應該視具體情況來分析如何處理,主要是要看其負債的緣由而定。如果一方不堪忍受另一方的虐待、歧視而出走或分居,在分居期間為了生活或為盡法定的贍養、或為治療疾病等而負的債務,應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因為夫妻間就存在着法定的相互扶養的義務。如果分居後的一方是為了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而其生產經營的收入並未拿來養家或並未用於家庭共同開支,那麼,其經營與生產繫個人行為,與其家庭生活無關,為此而所負的債務也屬於個人債務,應由其個人清償。離婚時,另一方沒有代為清償的責任。

上述案例中,胡某所借款項是在胡某與王某分居之後,款項的具體用途王某也不清楚,雖然王某與胡某對於財產分配問題沒有約定,但這一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要求王某也承擔償還責任是明顯不公平的。胡某如果認為這個債務應該由夫妻二人共同來償還,他應該提供證據證明這筆借款確實用於了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但是明顯的,胡某借款之前夫妻二人已經分居,胡某借款之前沒有跟王某協商,事後王某也沒有追認這筆借款,王某就這筆借款沒有享受到任何利益,所以這筆借款應該被認定為胡某的個人債務,由胡某個人來償還。

分居,很可能導致最後離婚,但是,分居畢竟不是離婚,雙方仍然具有夫妻配偶身份。不經過登記程序,就不會有夫妻關係,同樣,不經過登記程序,也不會有婚姻關係的解除。所以,在分居過程中,財產還是共有,債務要分具體情況承擔。夫妻一旦沒有共同生活,各自的獨立性就更強了,對於對方的財產情況也就很難知曉,但是對方在外產生的債務或者取得的財產和自己又有密切的關係,所以,要避免以後產生案例中的糾紛,就應該採取一定的措施,比如,在分居之時,約定夫妻分別財產制,定下書面的協議。一般分居時的夫妻感情已經惡化,最終離婚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此時實行夫妻分別財產制也是符合雙方情況的,也能更好地保護自己的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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