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學生竟成老賴 - 200多萬元的欠款何時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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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學生竟成老賴,200多萬元的欠款何時歸還?

“信任”是教育過程中諸多關係中最基本的關係,它存在於教育的一切互動之中,所以,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間的信任關係是教育過程中最基本的關係。在社會中各種利益糾葛的氛圍下,如果人與人的相處中,可以多一點信任的目光,便可以腳踏一方誠信的淨土,必然澆灌出人生最美麗的花朵,營造起人生堅不可摧的銅牆鐵壁。然而,信任不僅僅是情感的交流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責任,無論在生活還是工作中,人與人之間的融洽相處,全依賴這份信任,所以,切莫辜負了這份信任,傷害了曾經信任我們的人。


施女士的父親是中國科學院研究育種的工作人員,十年前因為工作需要,單位為施女士的父親配了一名助手黃先生,而正是這位黃先生,讓施女士走上了訴訟維權的道路。


2012年,黃先生辭掉了助手的工作,成為了河北省衡水市農牧局的一名公務員,由於黃先生是父親的學生,兩家關係一直不錯,於是當黃先生以節水項目為由請施女士投資時,施女士沒有絲毫的猶豫。


曾經施女士問過黃先生,他的愛人是否知道他在做水利項目,黃某則告知施女士一家,自己的妻子一直都知道這件事,並且在幫助自己做這個節水項目,這樣的言辭讓施女士更加堅信項目的真實性。與此同時,黃先生告訴施女士,這個項目投資小,回報快,並且許諾施女士每三個月進行一次返息,10萬元投資可獲得1萬元的利息,這讓施女士心動不已。於是從2012年5月12日至2015年1月30日這三年半期間,施女士分18次向黃先生分別以現金和轉賬的形式,共計借款2158500元。


讓施女士沒想到的是,2015年3月16日,施女士的父親去世了,父親去世這位曾經的學生黃先生,竟然沒有前來看望,除此之外,自從父親去世,黃先生就以資金緊張為由,拒絕再向施女士支付本金和利息,這讓施女士氣憤不已。


忍無可忍的施女士,一紙訴狀將黃先生訴至法院,走上了起訴維權的道路。如今,一審二審均判決施女士勝訴,正當施女士準備向黃先生要錢時,卻發現黃先生在二審判決後的第四天便與妻子辦理了離婚手續,早已將錢款轉入到前妻名下,併為前妻購置了一輛現代轎車,並且提起反訴,最終法院同意了黃先生的申請,將所有債務判到黃先生個人名下。黃先生的一系列做法讓施女士非常生氣,施女士認為對方是在惡意轉移財產,那麼施女士的情況該怎麼辦呢?這筆大額借款該如何向對方主張?讓我們看看律師怎麼説。


在聽完施女士的陳述後,律師認為,本案經歷了一審二審和再審,目前可以走的維權路徑,除了抗訴之外,還可以嘗試通過債權人撤銷之訴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本案中,借款人黃先生和他的前妻工資收入微薄,在向施女士借款後,黃先生曾經向前妻的賬户大額轉賬,並且以前妻的名義購置了車輛,那麼施女士的這筆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可能性還是非常大的。律師認為,黃先生的做法已經侵害了施女士作為債權人的權益,屬於逃避債務,建議施女士可以考慮通過債權人撤銷之訴來主張自己的權益。


針對施女士一審二審勝訴,再審改判的問題,律師表示,2018年1月28日在夫妻財產、共同債務的認定上出現了新的規定。以2018年1月28日為時間節點,在此之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但是在2018年1月28日之後,新的司法解釋對夫妻共同債務進行了新的調整,婚內夫妻雙方超出日常生活的借款,需要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事後一方追認,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否則需要債權人舉證證明,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經營。


律師表示,在施女士的案件中,債務人黃先生已經涉嫌惡意轉移財產,作為債權人的施女士可以行使撤銷權。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或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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