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欠錢不還的老賴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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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欠錢不還的老賴怎麼辦?

對欠錢不還的老賴怎麼辦?

對欠錢不還的老賴先協商解決,及時補寫借條,催促儘快還款。能協商解決的就協商解決。但是協商不成就只能走法律途徑了。持有效的借款憑證等,到欠款人或者借款地的法院起訴。如果借款合同約定了管轄法院的,可以到約定的法院起訴。申請保全財產,為了避免欠款人轉移財產,可以在立案後儘快申請財產保全。如果不知道對方有沒有財產,可以申請。

二、對於欠錢不還的老賴法院會怎麼辦?

法院可以強制執行,也可以將其納入失信執行人名單中,進行信用懲戒。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2、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3、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4、第二百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採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5、第二百五十五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佈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不管是信用卡借款,還是銀行借貸、民間借貸,都是需要到期還錢的。由於一般的老賴就是哪些明明有錢,但是就是不還的,此時一般是無法通過協商要求對方還錢的,可以直接選擇上訴法院。經過審理後,確定為老賴的,那麼其就被納入信用黑名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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