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橫穿馬路致事故 - 法院:雖受傷仍擔主責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9W

2020-07-27 09:52:18

男子橫穿馬路致事故 法院:雖受傷仍擔主責

中國法院網訊(時俊亞 徐耀軍)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法院認定原告張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2018年10月6日早晨,孫某駕駛一輛小型普通客車沿新園路由東向西行駛至經三路交叉口西時,與張某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相撞,造成張某受傷,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張某入住焦作市中站區人民住院治療,經診斷為:左脛腓遠端粉碎性骨折顱腦。原告張某傷情經鑑定構成十級傷殘。張某出院後就其它賠償事項找被告孫某協商未果,遂訴至法院。

據悉,本次事故交警沒有做出事故責任的劃分。而原被告各執一詞。

原告聲稱:是被告超車時與其追尾相撞,造成兩車損害,原告受傷。因被告不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被告追尾是主要原因,被告應承擔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被告孫某辯稱:原告駕駛無牌電動車,在過十字路口時橫穿馬路,其未注意觀察、避讓和注意安全是發生本案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應對涉案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

另查明,被告孫某所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

法院經審理,對於原告張某提交的交通事故證明、被告申請的三證人的當庭證人證言,再結合被告申請法院調取的涉案事故卷宗中相關材料,法院認為,原告張某駕駛無號電動三輪車駛入機動車道是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故原告張某在該起事故中應負主要責任,被告孫某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因被告孫某駕駛的車輛投有交強險,故應由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範圍內先行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孫某承擔4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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