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室逃脱 - 免責協議真的是“免死金牌”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W

很多玩家為了追求新奇和刺激會選擇參加一些比較新穎的遊戲,例如:密室、劇本殺、極限運動等等。其中密室以及極限運動的經營者會在玩家選擇驚險、刺激的項目中,要求玩家在遊戲開始前簽署一份《免責協議》,讓玩家承諾如果在遊戲過程中因受到NPC驚嚇或者因摔倒受傷的,商家對此不承擔賠償責任。但真的可以通過一份免責協議就可以全部免除經營者的的責任了嗎?

密室逃脱,免責協議真的是“免死金牌”嗎?

小王和朋友通過網上購票,參加天某公司經營的深度體驗劇情密室活動。小王在玩滑梯過程中摔傷導致骨折,天某公司為其墊付了部分醫療費。但天某公司認為,小王在平台購票時已經簽訂免責協議,承諾其自行承擔遊戲風險,在遊玩過程中發生一切損害均與公司無關,故天天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雙方經協商,仍就費用問題無法達成一致,遂小王將天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天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小王作為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建立服務合同關係。天天公司作為經營者,需要在其服務場所內對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負有安全保障義務。關於免責條款,系天公司一方提供的格式條款,條款內容免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當屬無效。

同時公司亦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已盡到安全提示義務,故對小王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小王簽署的免責協議內容免除了天天公司的安全保障責任,且沒有證據證明天某公司採取合理方式提示小王協議內容,因此該免責協議應屬無效。

法院經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商家的安全保障義務是法定的,不因玩家簽訂了《免責協議》而免除,且此類《免責協議》一般都是經營者為了重複使用預先擬定的,系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96條規定的格式條款。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條款予以説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97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或者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説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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