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合同中的轉讓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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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合同中的轉讓合同糾紛

武漢合同中的轉讓合同糾紛

    一則武漢合同案例,2006年,麥某將持股90%的甲公司及該公司名下項目轉讓給李某。2007年,持股10%的麥某妻子蔡某以侵犯優先購買權為由起訴。20086月,生效判決駁回蔡某訴請。此前的20083月,麥某代表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項目轉讓合同並收取乙公司6000萬元轉讓款,隨後通過訴訟達成調解協議,確認繼續履行項目轉讓合同。2012年,生效判決確認項目轉讓合同有效,同時認定已實際無法履行。該武漢合同案中乙公司遂起訴甲公司,要求償還轉讓款6000萬元及利息並賠償可得利益損失10億元。

    該武漢合同案中,乙公司簽訂轉讓合同時承擔着可能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巨大商業風險,其對合同不能履行後果應有預見。可得利益系基於合同履行而獲得的利益,乙公司在簽約時已知曉甲公司與李某在先簽訂協議事實,對轉讓合同不能履行後果應有預見,其仍堅持訂約,無權向甲公司主張可得利益損失,此亦符合公平原則。該武漢合同案中乙公司在明知轉讓合同無法履行情況下,未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或與甲公司商談解除合同要求返還已支付轉讓款並賠償損失,卻選擇起訴請求確認轉讓合同有效,要求繼續履行,並與該武漢合同案中麥某代表的甲公司迅速達成繼續履行的調解協議,加劇各方紛爭。

    該武漢合同案中根據減損規則和過失相抵規則具體內容,乙公司亦無權向甲公司主張可得利益損失。合同一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已預見到履行不能,其仍堅持訂約,嗣後主張可得利益損失的,法院應不予支持。

    我是武漢律師——杜律師,遇到合同方面的糾紛可與我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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